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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紫檀宝座”案看《著作权法》适用中的有关

2017-09-09 01:19
导读:法律论文毕业论文,从“紫檀宝座”案看《著作权法》适用中的有关论文样本,在线游览或下载,科教论文网海量论文供你参考: 一、案情  1999年,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贸易
一、案情

  1999年,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贸易部(以下简称长江贸易部)在当年第6期(总第38期)《收藏家》杂志上以一页的篇幅刊登了一则宣传该部自行制作的“紫檀卷书式宝座”(以下简称“紫檀宝座”)的商业广告,广告中的“紫檀宝座”是该部以上海博物馆馆藏的明清古典家具为蓝本,在造型上经过若干改进,并使用了自行开发成功的紫檀原木脱水和干燥等独特工艺,于1998年制成。2000年11月,在由国家轻工业局、中国工艺美术学会、中国工艺美术优秀作品评审委员会联合举办的《第二届中国(国家级)工艺美术大师精晶展》暨《第二届中国工艺美术作品评选》中,长江贸易部的“紫檀宝座”作品荣获中国工艺美术金奖。

  1999年12月10日,江苏省海门武藤唐木工艺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藤公司)通过徐祥根与上海公益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益拍卖公司)签订了《古典家具、名家书画、文房雅玩专题拍卖会合作备忘协议》,约定由公益拍卖公司于2000年1月12日在上海为武藤公司举办一次专题拍卖会。同年12月29日,公益拍卖公司按约定制作并发布了2000年元月首期艺术品拍卖会的拍卖公告,公告落款联系人为支小姐和徐先生,徐先生即为“徐祥根”。2000年1月初,徐祥根又以公益拍卖公司艺术品部的名义与中国商报《拍卖收藏周刊》拍卖版联系刊登一则拍卖消息,随后寄去了消息稿、图片与拍卖会请柬各一份,其中的“紫檀宝座”图片是徐祥根从1999年第6期《收藏家》杂志刊登的长江贸易部的广告中剪切下来的,徐祥根未向中国商报社说明该图片来源。2000年1月8日,中国商报《拍卖收藏周刊》第二版“每周推荐”栏目内刊载了署名“祥根”的拍卖消息及图片,消息内容全文为“由上海公益拍卖有限公司艺术品部举办的‘紫檀木、黄花梨、名家书画、文房雅玩专题拍卖会将于元月12日开槌。此届拍卖会以近百件紫檀木、黄花梨作品为重头戏。中国传统的明清家具由于做工精致、选料精良、美观耐用、保值系数大,近几年来颇受青睐。在家具中,尤以老紫檀木精晶为上乘。实际上也是一种艺术品。本次拍卖会在百余件精晶中,尤以一件’紫檀宝座‘为极晶(如图),市场估价为人民币4万元至6万元。本次紫檀、黄花梨家具拍卖,因部分拍品属抵债物品,故底价偏低。拍卖会将于1月8日至11日在上海世贸商城举行预展。”长江贸易部看到上述报载消息后,曾多次与中国商报社、徐祥根交涉,但未有结果。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武藤公司委托公益拍卖公司于2000年1月12日在上海世贸商城举行的专题拍卖会中,有一件紫檀宝座拍卖品,其制作者武藤公司也是参照上海博物馆馆藏的明清古典家具制作的。武藤公司在1999年第6期《收藏家》杂志上也以一页的篇幅刊登了该紫檀宝座的商业广告。该紫檀宝座在拍卖会上未能成交。在这次专题拍卖会上,公益拍卖公司自行组织的拍卖品中有部分系罚没品,底价较低。

  二、审判

  2000年3月14日,长江贸易部以中国商报社、徐祥根、公益拍卖公司侵犯其著作权、名誉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2000年1月8日,被告中国商报社在其主办的中国商报《拍卖收藏周刊》第2版“每周推荐”栏内刊登了一则署名“祥根”的有关公益拍卖公司的拍卖消息,该条消息所用的配图系本部以自己精心制作的家具艺术精品“紫檀宝座”为素材自行拍摄并刊登在1999年第6期《收藏家》杂志上的广告图片。被告毫无顾忌地使用原告的广告图片,同时侵犯了原告“紫檀宝座”以及摄影作品的著作权。而且该条消息中关于“部分拍品属抵债物品,故底价偏低”的内容,误导人们以为原告的经营和信誉发生危机,使原告研制家具艺术精品的工作和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公益拍卖公司的委托方武藤公司与原告系同地区、同行业的竞争对手,双方的商业广告图片曾在同一期《收藏家》杂志刊登,被告公益拍卖公司以原告的商业广告图片为其拍卖活动招揽顾客,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5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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