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紫檀宝座”案看《著作权法》适用中的有关(2)
2017-09-09 01:19
导读:被告中国商报社辩称,《拍卖收藏周刊》所发的关于公益拍卖公司即将举办拍卖会的消息属无偿预告型时事新闻,涉案的“紫檀宝座”照片是其组成部分,
被告中国商报社辩称,《拍卖收藏周刊》所发的关于公益拍卖公司即将举办拍卖会的消息属无偿预告型时事新闻,涉案的“紫檀宝座”照片是其组成部分,根据《著作权法》第5条第2款关于“本法不适用于时事新闻”的规定,本案不涉及著作权纠纷;这条消息未提及原告的名称,内容也与其无关,读者不可能仅通过报道所附的图片就判定消息中的抵债物品即指原告的“紫檀宝座”,故该报道不可能给原告造成名誉损害;考虑到刊用原告广告图片的事实是存在的,本社愿按新闻行业的惯例在同版面以同样篇幅进行更正。
被告徐祥根辩称,刊登在《收藏家》的拍卖委托人武藤公司的广告图片不慎被墨水污染,不得已而临时改用原告的,该图片及其反映的实物均无著作权可言,更谈不上专利权;拍卖物品中确有部分罚没物品,中国商报刊登本人所写的消息中没有任何内容与原告的名誉有联系。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公益拍卖公司辩称,本公司所有拍卖活动都是依法进行的;徐祥根不是本公司工作人员,中国商报2000年1月8日所发的消息不是本公司发布的,本公司也没有委托其他人发布,因此我公司不应成为本案的被告。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系由中国商报2000年1月8日《拍卖收藏周刊》刊发的一条拍卖消息及所附的图片引起。三被告的行为仅限于语言文字和图片的使用,并不涉及“紫檀宝座”本身的著作权,故原告主张三被告的行为侵犯了“紫檀宝座”盼著作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拍摄的“紫檀宝座”图片,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依法可认定为摄影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被告徐祥根在明知摄影图片的著作权属原告,且未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剪切下来,连同其所写的拍卖消息,一起寄送中国商报发表,已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被告徐祥根在这次专题拍卖活动中始终是以被告公益拍卖公司艺术品部工作人员的身份进行各项活动,包括前期的拍卖业务接洽和后期拍卖消息的发布。公益拍卖公司对徐祥根以其公司名义与武藤公司联系业务未持异议并最终与武藤公司签订了委托拍卖合同,而且在其发布的拍卖公告中也确认徐祥根为“联系人”,这些足以表明公益拍卖公司对徐祥根开展有关业务活动的临时授权。因此,徐祥根所实施的与拍卖有关的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公益拍卖公司承担。被告中国商报社对其刊发的拍卖消息所附图片未尽审核义务,也构成了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由徐祥根所写、中国商报刊登的拍卖消息,未提及原告的企业名称,也未有贬损原告企业信誉的文字,所附的“紫檀宝座”黑色图片也不能显示原告的独特标识,且三被告均无贬损原告名誉的故意,原告也未能提供因该消息而使其企业名誉遭到贬损的证据,故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原告与本案三被告分属不同行业,显然不存在相互竞争的关系,原告诉称三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缺乏事实依据。于是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上海公益拍卖有限公司和中国商报社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在中国商报《拍卖收藏周刊》上就侵犯原告长江贸易部摄影作品著作权一事以相同的版面、同样的篇幅刊登向原告长江贸易部赔礼道歉的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