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赔偿若干问题探讨(2)
2017-09-09 01:40
导读:二、医疗事故赔偿的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可根据事故等级、情节和病员的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费
二、医疗事故赔偿的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可根据事故等级、情节和病员的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大都是依据十年前的经济发展及消费标准制定,十年来未进行过变更,已远远落后于当前经济发展趋势和消费标准。例如,山东省1989年5月发布的《实施〈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细则》规定的一级医疗事故最高补偿标准仅三千元,这三千元在1989年也已经算不得什么多大的赔偿,而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三千元已远远不足于赔偿受害人及家人所实际蒙受的损失。可是直到现在全国的医疗单位在处理医疗事故时无一避免地将各省的实施细则所规定的补偿标准作为其补偿医疗事故受害人及其家人的唯一标准。而在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的案件开始适用《民法通则》中关于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规定。
笔者认为,这也是不合理的,医疗事故的侵权责任毕竟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既然用特别法将它的责任规定下来,就不应适用一般侵权赔偿责任的规定,适用《民法通则》不过是目前法律体系不健全的一种过渡现象,应当尽快修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重新制定医疗事故侵权赔偿的统一标准,以避免现在法出多门,执行各异的混乱现象。另外,值得一提的是,现在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将医疗事故责任定名为补偿,而不是民法上讲的赔偿,这也是不合理的。医疗事故责任始终都是一种侵权赔偿责任,医疗单位的确侵犯了病员及其家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根据其责任“赔偿”病员及其家人的损失,而不应是为了保护医疗单位而作出“补偿”。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 三、对于医疗事故赔偿立法的几点建议。
1、《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是一项专门行政法规,就其法律层次而言,尚不属国家法律,因此,法律效力受到一定限制,这也是近年来许多医疗事故案件适用《民法通则》的原因,因此,应从提高《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法律层次入手,建议制定完善的卫生法律体系,制定卫生基本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卫生单项法律,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从行政法规上升到卫生单项法律的高度。
2、建立增设四级医疗事故。首先,应将前文论及的三级乙等医疗事故中没有造成病员残废或功能障碍的两种情况在《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为四级医疗事故。其次,在处理医疗事故中常常遇到因医疗护理过失,给患者造成极大的痛苦,延长了治疗时间,带来了重大经济损失,但却未导致残废或功能障碍的情况,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够不上等级事故,但就给患者带来极大痛苦和经济损失而论,都应将其列为医疗事故来处理,因此应该将这种情况也增设为四级医疗事故。
3、关于医疗事故鉴定。医疗事故鉴定是一项科学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坚定结论是处理医疗事故赔偿纠纷的主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