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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射执行死刑的法律价值探讨(2)

2017-09-09 01:50
导读:在全世界99个保留死刑的国家中,采用枪决的86个,绞刑的77个。执行方法主要有枪决、绞刑、斩首、电刑、毒气刑、石刑和注射刑等7种。采用注射方式执


  在全世界99个保留死刑的国家中,采用枪决的86个,绞刑的77个。执行方法主要有枪决、绞刑、斩首、电刑、毒气刑、石刑和注射刑等7种。采用注射方式执行死刑的国家只有美国、新加坡和中国,美国在1982年德克萨斯州监狱,对一名叫布鲁克斯的男子实施了注射死刑,整个过程十分顺利。据世界法医界学者认为,注射执行是上述执行死刑中最文明、最人道的执行方法。由于注射执行死刑较用枪决方式执行死刑具有诸多优势,那么,在中国废除死刑之前,全面推广运用注射方式执行死刑,既符合国际公约中尽量减轻罪犯痛苦的执行原则,又符合实现正义和公平的社会需要。因而把注射方式执行死刑理解为,废除死刑前的有益缓冲剂则形异神似。

  三、注射执行死刑的法律意义

  1、文明执法是司法改革的基础。

  文明执法是司法行为的基础,它体现了对人权和人性的尊重。从国内外注射执行死刑的司法效果分析,受刑者在执行前心理变得稳定,恐惧感降到最低限度,执行中全力配合执行者的操作,执行后的死亡过程大多在平静的睡眠中,心跳、呼吸逐渐停止,整个死亡过程面容安详肢体松软。作为执法者代表国家的权力和人民的意志,用无痛苦的方式中止犯罪人的生命,既符合法律规定又符合人类社会的道德规范。

  2、规范执法是司法改革的方向。

  规范有序是法制化标准化的必然结果,这得益于《关于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法律性文件。根据规定,注射方式执行死刑的场地选择、器械配备、药品管理、操作方法和口令站位等,都有严格的细分和规范,并产生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模式,这种规范执行避免了用枪决方式执行死刑过程中的某些不规范性行为。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3、执行中的生命可逆转性。

  根据刑诉法的规定,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根据执行现场的具体情况可宣布暂停执行,若发生在正在注射执行过程中的暂停,只要受刑者的生命尚未进入临床死亡阶段,就有可能经过紧急抢救而挽救,其生命中止的过程将是可逆转的,它避免了用枪决方式执行死刑所带来的生命中止的不可逆转性。

  4、注射死亡对安乐死的借鉴。

  安乐死是人类对自身生命存续状态的合理否定。人不但应当有追求幸福和美满生活的权利,也应当有要求在死亡时没有恐惧和痛苦的权利。⑥对于身患绝症无法医治而又临近死亡的病人来说,与其让他备受折磨的死去,还不如按其愿望实施安乐死,让他怀着高雅和尊严的笑容度过生命的最后一刻。八届人大部分代表曾向主席团提交了关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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