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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入二十世纪,西方社会进入帝国主义阶段,社会利益结构重新组合,社会立法大量出现,一种谋求客观描述法律的社会运行状况的法学产生,即法社会学,但这种要求价值中立的学科同样排斥追求应该的法律,并不能提供对法律的道德批判武器。事实上,直到二战后人类在遭受了由自己带来的巨大灾难后,尤其是在这种灾难往往又是在法律的幌子下发生的时候,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才又引起人们的关注。1971年罗氏将其20多年的思考整理成《正义论》一书出版,基于伦理、法律、经济、制度、社会的综合研究,他创立了一种权利伦理学体系。
《正义论》应该说就是一部法伦理学的著作,而且因其采用了现代的论证方法,如决策和博弈理论,使得关于法律正义的讨论达到了一定的历史深度,从而开辟了法伦理学的新天地。罗尔斯《正义论》的出版,使得对法律正义的伦理学讨论重新活跃起来。可以说,这一阶段的法伦理学研究获得了丰硕的成果,无论是法学家、伦理学家或政治学家甚至经济学家,如德沃金、富勒、波斯纳、哈贝马斯、布坎南等,都就相关主题出版和发表了大量著作和文章。可见,自二战以来,法伦理学的发展在西方巳经具备了蓬勃发展的独立姿态。
那么,作为独立的法伦理学到底是属于法学还是伦理学?法学学者一般把法伦理学归入理论法学。而伦理学学者则把法伦理学作为应用伦理学的一门分支学科。认为应用伦理学是解决问题的学问。这些问题是社会发展进程中新涌现的,前所未有的,或者说历史上巳存在的事物现在具有了新的性质和内涵,所以在社会的某个领域里有什么道德难题,就有这个领域的应用伦理学,医学伦理、经济伦理、政治伦理等等就是试图对各自领域中涌现出的紧迫的伦理道德问题寻找答案而兴盛起来的学科,法伦理学当然就是解决法律领域中的道德难题的学问。其实,无论把法伦理学归属于法哲学,还是归属于伦理学,都是合理的。因为它在本质上就是一门横跨法学和伦理学两大领域的交叉学科,并以法学和伦理学为其共同的学术渊源。
法伦理学固有的边缘交叉学科属性使其最终不会满足于单纯的学科身份,而同时具有法学和伦理学的学科属性。这是因为它有其自身独立的研究对象。我们可以把法伦理学的研究对象大概分三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关于法律的存在的前提的道德批判,也是法律制度作为一种社会强制制度存在的道德合理性证明。法伦理学没有也不可能回避伦理准则的论证这个前提性问题。此类问题是法理学所一般不予证明的,只是作为不言而喻的前提,所以,对法律存在的前提批判是法伦理学所需要研究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