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商业化利用的正当性(1)(2)
2017-09-10 01:12
导读:财产权的劳动理论则为公开权的存在提供了一种道德上的辩护。这种理论认为,人们对其所创造的物的价值享有财产权。比如我从一棵无主的树上摘取果实
财产权的劳动理论则为公开权的存在提供了一种道德上的辩护。这种理论认为,人们对其所创造的物的价值享有财产权。比如我从一棵无主的树上摘取果实填腹,这些果实便是属于我的,因为我投入了时间和劳动。劳动论的鼻祖洛克认为:“土地和一切低等动物为一切人所共有,但是每人对他自己的人生享有一种所有权,除他以外,任何人都没有这种权利。他的身体所从事的劳动和他的双手所进行的工作,我们可以说,是正当地属于他的”[12]。换言之,我是我自己的所有者,我身体所从事的劳动也是属于我的。劳动理论在西方人的法律观念中被视为财产权利的基石,因此很多学者从劳动理论出发来论证公开权存在的合理性。比如,尼摩(Nimmer)认为:“毫无疑问,只有当人们投入了相当的时间、努力、技巧甚至金钱以后,人们才能获取其人格公开化所产生的实际经济利益。每个人都有权获取其劳动的果实,除非有与此相反的公共政策的考虑,这是英美法的首要原则,也是最基本的自然公理。”[13]
然而,事实是,每个自然人都可能将其人格要素做商业利用而获取经济利益,而不管他是否投入了劳动、时间、努力、技巧和金钱。比如,一个新生婴儿亦可利用其可爱的模样为奶粉的促销做电视广告。此外,知名人物人格的商业利用价值往往并不在于他个人的努力和劳动,至少有一部分(甚至一大部分)是来自媒体的炒作和明星产业的包装。正如哈佛法学院教授威廉·费歇尔所言:“这一权利(公开权)的合理性也不能从劳动理论中得到解释。名誉常源于运气、变幻的公众口味和他人的吹捧,而不仅仅是源于知名人物自身的努力。无论如何,这些知名人物通过其它方式就已经获得了对其劳动的足够报酬。”[14]
黑格尔在其传世大作《法
哲学原理》中建构了一种财产权的人格理论,认为“人有权把他的意志体现在任何物中,因而使该物成为我的东西;人具有这种权利作为它的实体性的目的,因为物在其自身中不具有这种目的,而是从我的意志中获得他的规定和灵魂的。这就是人对一切物据为己有的绝对权利。”[15] 德、法等大陆法系国家著作权法,即是以黑格尔的人格理论为其哲学基础。这些国家的主流观点认为,作品是作者灵性感受的创造物,是作者思想和愿望的表现形式;一言以蔽之,作品是作者人格的延伸[16]。因此作者便享有控制其作品如何使用的著作权。其实,在财产权的人格理论看来,著作权的保护,实际上也就是对人格商业化利用产生的经济利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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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财产权的人格理论,能否为一般人格要素商业化利用所生的经济利益提供合理的支持呢?宾葛尔思(Julius Pinckaers)认为,人格要素是据以确认个人身份的标志。从个人自治原则出发,每个人都有发展和完善其个人人格的权利,同时也有权决定其人格要素的哪些方面以何种方式展示在世人面前[17]。但是,批评者可能会认为,这种人格理论可以为人格利益的保护提供很好的理论基础,但是却无法为商业化利用而带来经济利益的合理性提供辩护。然而,不容置疑的是,擅自对他人人格做商业化利用,确实会影响他人对其形象产生不同的看法。如果个人无权控制这种商业利用,则个人的肖像可能会被用于铺天盖地的广告,而这常常违反了个人的意志,也侵入了个人自治的领域。
美国近几十年法律发展史表明,哪里最热闹,哪里便有经济学分析的身影,反之亦然。而经济学的解释也为人格的商业化利用提供了有力的辩护,再一次显示了法律经济学的威力。秉持经济学分析方法的学者认为,一方面,公开权促进了个人人格要素这种稀缺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它确保了这种稀缺资源向那些认为它最有价值的人手中流动。若无公开权的保护,则这种个人人格要素一旦进入公共领域,广告商可能会蜂拥而至,争相利用,直到这种人格要素失去了利用的价值,就像过度放牧的草地(over-grazed pasture),最终人格要素的商业价值将会变得一文不值,因为消费者可能会再也不愿意看到此人的形象。另一方面,公开权也为有价值人格要素的创造提供了激励,因为经济利益的诱惑可能会促使人们投入更多的时间和劳动。[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