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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庭前准备程序相关问题之构想(2)

2017-09-10 03:21
导读:(四)辩方力量过弱、控辩失衡,导致控辩式庭审方式形同虚设。 司法实践中,辩方力量过弱主要表现在:第一,在权利渊源方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


  (四)辩方力量过弱、控辩失衡,导致控辩式庭审方式形同虚设。

  司法实践中,辩方力量过弱主要表现在:第一,在权利渊源方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权属私权范畴,而公诉权虽然渊源于公民权,但由于公诉权是由代表国家的检察机关行使,其权能建立在国家权力的基础上,因而公诉权从本质上已归为一种国家权利,是以强大的国家权利为后盾的公权利[3].公私两种权利不管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均存在先天上的不平等。第二,辩护人全面介入案件的时间过晚,作用也十分有限。刑事诉讼法修订后,犯罪嫌疑人在第一次受到讯问或被采取强制措施就可以聘请律师,但律师在侦查、起诉阶段作用十分有限。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只能向侦察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为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等;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只能查阅、摘抄、复制诉讼文书、技术性的鉴定材料。在这两个阶段律师所能起的作用均限于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事务性的帮助,而对案件的事实、证据等核心性的问题,则无力涉及。第三,在证据占有方面,辩护律师在调查阶段是否享有调查取证权,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虽有一定的调查权,但这种权利受到诸多限制,且不说刑事诉讼没有硬性规定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知情人有义务配合,也不说社会公众对律师的信赖支持程度,刑诉法专门规定辩护律师需经证人和相关单位同意方可收集证据材料,如果向被害人一方取证,还要经检察院或法院和被害人一方同意方可,可谓关卡重重。如果说辩方还有一个获取证据的途径,那就是通过阅卷,但在“复印件主义”起诉制度下,检察院不再象以前那样移送全部案卷,只移送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照片,这使辩护人能够查阅到的证据材料比以前反而减少。而公诉人有权取得侦察机关侦查所得的全部证据材料,并且侦察机关又是有较强的专业化人力、先进的设备和雄厚的财力,享有几乎无限的侦查权,使控方掌握的证据资源较丰实。第四,在认证过程方面,公诉人庭前移送“主要证据”,庭审后又移送了全部案卷材料,使法官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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