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
2017-09-10 0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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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从消费者群体权益保护视角研究解决这些问题的途径,对
摘要:从消费者群体权益保护视角研究解决这些问题的途径,对于我国法制的完善以及消费者群体权益的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消费者群体权益受侵害的状况主要表现为:消费领域的主要市场主体企业与一般市场主体消费者形成明显的强弱对比,现阶段我国经济特点加剧了消费领域的利益冲突,保护消费者群体权益的公益诉讼制度不健全。目前,保护消费者群体权益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就是在我国建立适合国情的公益诉讼制度。赋予原告主体资格,建立胜诉奖励制度等。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制度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些严重损害消费者群体权益的公益违法行为,一些部门随意涨价,违法收费、垄断经营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随着公民民主法制观念的提高和权利意识的觉醒,当消费者发现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自觉运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维护自己及公益权利,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却不能不引起人们的思考。在一些案件中,意在维护公共利益的起诉人多以失败告终,消费者的群体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因此,从消费者群体权益保护视角研究解决这些问题的途径对于我国法制的完善以及消费者群体权益的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消费者群体权益受侵害的状况分析
(一)消费领域的主要市场主体企业与一般市场主体消费者形成明显的强弱对比
利益是人生存的现实需要,它构成了人的生命的驱动力。人人都讲利益,利益冲突不可避免,尤其是在市场经济中更是如此。本来就处于对立地位的消费者与生产者、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就更加激烈。在这种利益博弈的格局中,由于消费者与生产经营者信息极不对称,且多以个体身份进人消费领域,很难与实力强大的生产经营者相抗衡,从而造成两者之间实质上是一种主宰与被主宰的关系。因此,处于强势地位的生产经营者垄断市场,频繁侵犯消费者群体权益。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二)现阶段我国经济特点加剧了消费领域的利益冲突
我国目前正处在经济转轨过程中,原来计划经济体制下单一的利益格局已被打破,同时,由于还没有形成有效的市场竞争机制,致使在新的利益格局形成中,不同利益主体发育程度不相同,争取利益的能力也不同。这种差异,突出地表现在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之间。在消费领域,原有计划体制下的经济基础,造就了一批如铁路、银行、电力电信等具有强大市场垄断能力的国有企业,它们从自身利益出发,利用其优势地位垄断市场,损害消费者群体利益。这一特殊的国情使得本来就处于弱势的消费者权益受侵害的情况尤其严重,消费领域的矛盾冲突激烈。
(三)保护消费者群体权益的公益诉讼制度不健全
在消费领域,相当一部分侵权行为所侵害的不只是某个特定主体的合法权益,而是涉及整个消费者群体的利益,许多侵害对于未来的潜在消费者来说也是普遍存在的。我国现有的法律虽然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在很多方面作出了规定,但从诉讼维权角度来看,依照传统的诉讼理念和司法制度,案件原被告都是特定的,权利受到被告违法行为侵害的主体也是特定的,这使得现实生活中的消费者群体权益受侵害的案件,很难通过司法救济的途径加以解决,从而在纠纷解决的社会机制方面形成了相当大的真空地带,使得消费者群体利益得不到有效的司法保护。
造成以上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也是非常复杂的。问题的解决是一项复杂的社会
系统工程。目前,保护消费者群体权益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就是在我国建立适合国情的公益诉讼制度。
二、公益诉讼的起源与现状分析
(一)公益诉讼的起源
公共利益是指全社会或某一领域的共同利益。各个国家历来都非常重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在古罗马时期,由于当时的政权机构不像现代这样健全,仅依靠官吏的力量来维护公共利益是不够的,所以,就授权市民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代表社会集体直接起诉,以补救维护公益力量的不足,这种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诉讼即是公益诉讼的最早起源。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关系日益复杂化,个私行为很容易损害公共利益,这种利益的损害单靠政府加强管理不能从根本上得到救济。作为有助于实现公共利益的诉讼机制,公益诉讼已在世界许多国家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采用。近些年来,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在很多的领域尤其是消费领域,出现了一些典型的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这使得公益诉讼制度的引入和构建成为我国
法学界研究的热点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