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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式民法调整对象定义的沉浮(上)(1)(3)

2017-09-12 01:09
导读:第三是新平行线说。所谓新平行线说,是相对于用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二分式结构说明民法调整对象的做法,采用纵向关系和横向关系的二分式结构说明民


第三是新平行线说。所谓新平行线说,是相对于用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二分式结构说明民法调整对象的做法,采用纵向关系和横向关系的二分式结构说明民法调整对象的做法。它体现在现行的《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2条第1款和第3款中:“1.民事立法确定民事流转的参加者的法律地位;所有权和其他物权以及因智力活动产生的专有权利(智力财产)的发生根据和实现的程序;调整合同和其他的债以及其他财产关系和与财产有关的人身非财产关系,这些关系以其参加者的平等、意思自治和财产自治为基础”;“3.人的不可转让的权利和自由及其他非物质性利益,除非从这些非物质利益的实质中得出不同结论,均受民事立法的保护。”[17]这一定义的第1款首先把传统的民法调整对象理论改造为“民法的确定和调整对象理论”。“确定”适用于静态的民法事项,即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人格,以及所有的绝对权的发生依据和实现程序,所有这些都属于纵向关系。“调整”适用于民法的动态事项,即合同关系和其他相对权关系。其次,它把确定主体的法律地位作为民法首要的工作任务,这是不对称平行线说不管不顾的内容,因此,这一成分在民法调整对象理论中的出现不仅改变了苏联式民法调整对象理论的“财”前“人”后的格局,而且也部分地改变了同一理论的“财”大“人”小的格局。第3款涉及的是前苏联民法理论讲的不由民法调整的与财产无关的人身非财产关系,现在它承认民法调整这一方面,进一步改变了“财”大“人”小的格局,过去不对称的两条平行线,现在变得比较对称了,但还没有完全对称,因为基于民法典与家庭法分立的当代俄罗斯立法现实,[18]上述定义在列举民法的内容时没有举家庭关系,所以,在这个定义中,“财”与“人”两个要素的比例仍未达到均衡的状态。 (科教范文网http://fw.ΝsΕΑc.com编辑)

这一定义的创新性不容置疑,但它也有缺陷,那就是给“调整”的关系加上了“以其参加者的平等、意思自治和财产自治为基础”的定语。首先,在我看来,“调整”的所有关系并不见得都是横向的,例如,合同之债涉及的当然是横向关系,而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三者可通称为责任之债)涉及的都是国家对被扭曲的社会关系的恢复,因此,承认责任之债归属于民法,就是承认了民法调整纵向关系, [19]所以,上述定义后部的“这些关系以其参加者的平等、意思自治和财产自治为基础”不能作为所有的被“调整”的关系的修饰语。其次,《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条第1款已作为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规定“确认民事立法所调整的关系的参加者一律平等,财产不受侵犯,合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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