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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式民法调整对象定义的沉浮(上)(1)

2017-09-12 01:09
导读:法律论文毕业论文,苏式民法调整对象定义的沉浮(上)(1)论文样本,在线游览或下载,科教论文网海量论文供你参考: 关键词: 民法调整对象/不对称平行线说/商品经济说/新平行线说
关键词: 民法调整对象/不对称平行线说/商品经济说/新平行线说 内容提要: 本文在27个苏- 俄密切联系国的范围内考察了苏式民法调整对象理论的流变。首先考察了在苏- 俄产生的3个民法调整对象定义:不对称平行线说、商品经济说和新平行线说;然后考察了它们在东欧剧变后在苏联密切联系国的流变情况,分为继受、改造、更新、放弃规定4种情形。最后提出了中国应采用新平行线说的建议,并介绍了作者对《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2条第1款的理解与俄国学者的理解的分歧。


本文力图做一项民法考古学研究,致力于苏式民法调整对象定义在苏- 俄本身及其密切联系国的流变。我用“前苏联密切联系国”的术语指称3类国家。第一类是14个前苏联加盟共和国,它们是乌克兰、白俄罗斯、摩尔多瓦、格鲁吉亚、亚美尼亚、阿塞拜疆、立陶宛、爱沙尼亚、拉托维亚、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土库曼斯坦、塔吉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第二类是所有的《华沙条约》成员国,它们是捷克斯洛伐克(后来分裂为捷克和斯洛伐克) 、匈牙利、波兰、罗马尼亚、阿尔巴尼亚、保加利亚、东德。第三类是前苏联的传统意识形态同盟者,它们是越南、朝鲜、古巴、中国、塞尔维亚。[1]这一国别清单告诉我们,我是在前社会主义国家和现行的社会主义国家的范围内考察民法调整对象定义的沉浮问题,这一必然的工作进路暗示了主题与意识形态、冷战的关联。在常人看来为技术性的民法调整对象问题,本身确实沾染了意识形态和冷战的色彩。由于东欧剧变,许多现行的社会主义国家转化为前社会主义国家,加入欧盟、北约,从而从属于另外类型的意识形态,这一变故为我们观察民法调整对象理论随意识形态的演变而演变留下了广阔的空间。

本文是一项微观的大视野研究。“微观”,是相对于我的《东欧剧变后前苏联集团国家的民商法典和民商立法——法律史、民商法典的结构、土地所有权和国有企业问题》[2]一文而言的,它以12万字的篇幅力图展示前苏联密切联系国民法典及其有关背景的方方面面,本文仅涉及这些国家民法典中的一个问题;“大视野”,指它涉及的国家众多,达到27个。为何追求大视野,尤其在我不懂俄文的前提下?我的回答是,只有尽可能多地穷尽选言枝,才越有可能把握问题的全景,从而作出科学的判断。但对穷尽选言枝的追求将遭遇资料、语言掌握不足等等障碍,但在国内俄语人士和国外友人的帮助下,它们都被超越了,不妨说本文是一个团队的合作结晶。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本文不是一项纯粹的外国法研究,因为中国在前苏联密切联系国的行列中,在民法调整对象问题上直接取法前苏联。所以,本文对具有社会主义背景的外国法的有关问题的研究直接服务于改进中国的有关立法和学说的目的,采用的是“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邻山之石,特别可以攻玉”的理路。所以,不妨把本文理解为为未来民法典的操作者在选择是否规定民法调整对象问题以及在做积极选择后决定如何规定这一问题时据以参考的半个比较法研究报告。[3]

一、前苏联- 俄罗斯自身民法调整对象理论的变迁

在谈论从1917年十月革命至今的俄罗斯民法调整对象理论史之前,谈谈革命前时期的这方面状况是有用的,因为两者之间有关联。沙皇尼古拉一世在位时期( 1825 - 1855) ,诞生了1832年《俄国法律汇编》,其中的第10卷就是相当于民法典的民法汇编,它包括亲族之权利义务、一切财产上权利取得及保守之顺序、取得并保全财产上权利之顺序、契约书上之义务4编。[4]第一编只是一个干干净净的家庭法,该草案无主体制度之设,这样的原因有二:其一,起草者受萨维尼的影响, [5]把这一制度看作公法性的,不愿把它放在一部完全的私法典中;其二,在这一《汇编》的公法部分,可以找到主体制度的地盘。十月革命后至今,前苏联- 俄罗斯共产生过三个民法调整对象理论。

第一是不对称平行线说。前苏联民法调整对象理论的历史开始于1922年《苏俄民法典》,但它无关于民法调整对象的正面规定,其第3条仅从反面规定民法调整对象,声言“土地关系、由雇佣劳动所产生的关系、家庭关系,都由专门法典调整”,换言之,形式意义上的民法不调整土地关系、劳动关系和家庭关系。[6]这是一个对盖尤斯在其《法学阶梯》中创立的民法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平行线说的重大改造, [7]因为平行线说认为上述三种关系都由民法调整,土地关系和劳动关系属于财产关系,家庭关系属于人身关系,《苏俄民法典》把财产关系斩去两截,把人身关系斩去一截,导致这两种关系长短不一,由此把传统的平行线说改造为不对称平行线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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