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跨界破产法:现状、问题及发展(5)
2017-09-14 01:01
导读:除广发证券外,清算组中还有成员来自中国银行,它是广信最大的债权人之一,同时也是债权人委员会的成员。清算组中还有广东省政府的官员和广信以前
除广发证券外,清算组中还有成员来自中国银行,它是广信最大的债权人之一,同时也是债权人委员会的成员。清算组中还有广东省政府的官员和广信以前的管理人员。这些人所代表的各种利益之间很可能会发生各种各样的冲突。同时,由于清算组在破产程序中对实现债权人平等的作用至关重要,如果清算组与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之间发生利益冲突,则会妨碍债权人平等目标的实现。应当说,产生这种状况主要与《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有关。该法虽然赋予清算组广泛的权力,但对其人员组成的中立性却未加以关注,在某种程度上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痕迹,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破产程序的需要。此外,广信案还提出了一些别的问题,例如,怎样实现广信资产的最大化、节约破产成本、提高对债权人的整体偿付率,如何有效收回广信在境外的资产等。这些问题涉及到对广信资产的变卖、考虑将广信集团的某些部分继续运营、甚至对整个案件进行实体的合并审理以及请求境外法院承认广信破产判决等。就资产的变现方法而言,是否通过公开市场拍卖、或将广信某部分作为继续运营的企业等,都将会产生一些问题。因为广信是国有企业,在其资产进行拍卖时,外资购买这些资产可能会存在一些障碍。广信在许多中国公司中以国有股或法人股的形式持有股份,而这些股份被转让给外方时也会存在障碍。这些障碍可能会使广信在资产变现时难以得到最好的价值。38此外,在广信破产案中,广信总公司和其三个子公司分别由广东省高院、广州市中院、深圳市中院开始的四个破产程序进行清算。从实践角度而言,可能将整个案件进行实体合并审理会有益于全体债权人,这样做一方面可以消灭所有关联公司间的求偿,另一方面可以节约诉讼成本,使程序更为经济。39但这些重要问题在《企业破产法》中均无规定,也缺乏相应的司法实践,致使法院处理起来有些困难。广信案再一次证明,中国目前的破产立法远远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但该案或许能够作为加速中国破产法改革的催化剂。三、未来的发展:改革与合作(一)中国跨界破产立法的改革及其参照近年来破产法的改革,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的破产法改革已日益成为国际法律界关注的焦点。随着中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破产法的改革也在多年前已经被提上国家议事日程。1994年全国人大组织成立了破产法起草小组,开始进行统一的破产立法工作。1995年完成草案,至今历经多次修改但尚未提交通过。破产法草案的不少条款借鉴了国外的先进经验,总体上看是一部较好的法案。但遗憾的是,该草案对跨界破产考虑得仍然不足,仅有一个条款来规范这一重要的问题。笔者以为,这样做远远不能适应经济形势发展对中国破产立法提出的需要。当外国投资者在考虑是否将资金投向某个市场时,一个很重要的因素是分析该国的法律制度,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投资市场是否具有或具有多大吸引力。对一国法律制度的分析必然包括该国的破产制度所能给予债务人和债权人的保护。40因此,对中国而言,发展先进的、行之有效的跨界破产立法应当是经济立法进程中非常关键的一步。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跨界破产的法律问题在中国属于非常新的问题,这方面的立法经验也相对欠缺。因此,在进行立法时应当借鉴国际上比较成熟与完善的经验。前已提到的联合国跨界破产示范法与欧盟破产程序规则在这方面可以提供很好的参考作用。示范法的谈判有几十个代表不同法律传统的国家参与,因此其条文内容充分考虑到了不同国家的要求,对解决跨界破产的困难问题提供了一套相对完善的规则。41世界银行将该示范法推荐作为最有效和最迅速的解决跨界破产问题的方法。该示范法有一个很重要的目的,就是促进对外国破产程序的承认和便利国际合作。为达到这一目的,示范法在一些关键问题上提供了若干较为统一的标准,并试图倡导相对一致的解决方法。42示范法不仅可以被那些在现阶段已经实际面临许多跨界破产案件的国家作为借鉴,而且对那些潜在地将会面临越来越多的这类案件的国家更有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