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素质教育的理性思考
2017-09-14 0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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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法官职业化建设已被列入依法治国的一项重要工作。其核
当前,法官职业化建设已被列入依法治国的一项重要工作。其核心任务,就是根据审判工作规律和法官职业化特点,采取一系列措施,提高法官的素质。在此,笔者对法官素质的基本特征和实现法官素质教育的途径谈谈自己的一些浅见。
一、法官素质的基本特征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道德既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也是调整和评价人们思想和行为的社会规范,更是判断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的社会标准。作为社会正义维护者的法官,不仅要具有一般的社会道德意识,更应该具备法官这一职业所要求的特殊的职业道德规范。法官的职业道德是法官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法官的职业特点,法官必须具备高于一般社会群体的道德素质。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从保障司法公正、遵守司法礼仪、加强自身修养、约束业外活动等六个方面规范法官言行。法官应具有忠于职守、秉公办案、刚正不阿、不徇私情的理念,惩恶扬善、弘扬正义的良知,正直善良、谦虚谨慎的品质,享有良好的个人声誉。这既是法官职业的要求,也是社会的呼唤,人民群众的普遍愿望。
(二)具有良好的独立品格。独立品格是指法官审判案件具有真正的审理和裁判权,不受外部环境和内部运行机制的干涉的内在属性。法官独立是司法独立的核心,其意义在于保证社会合理性的公正行使。法官的独立品格体现在三方面:一是对案件的审理过程沿着自己的独立思考进行,镇定自若,不受任何其他因素干扰,使所办案件达到“与时俱进,与理相通,与法相合,与社会相融”的境界。二是审判责任独立,敢于把责任担当起来,而不能上观下察,不敢直面案件,直面责任。三是胸襟坦荡,毫不畏惧,公正执法,达到人格上的独立。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三)具有甘于寂寞的品质。法官要甘于寂寞是由司法权的判断性所决定的,法律判断不同于道德评判和舆论评判,法官过于积极主动的活动将导致法律逻辑和社会生活逻辑的混同,使审判的依据多元化,失去法律运行的稳定性和平等性,最终导致法律权威的丧失。因此,法官的行为一定要规范,耐得住寂寞。诚然,人均有七情六欲,穿着法袍的法官也概莫能外,但法官的七情六欲具有一定内涵界限或者说要受一定的规范约束。只要选择了法官这一职业,就是选择了责任和使命,选择了神圣和崇高。必须抛一己之利,甘于清贫,淡泊名利,不受世俗价值的左右,尽力避免抛头露面,谨言慎行,避免参与行政活动和公益活动,以保持自身相对独立的空间。
(四)具有良好的业务能力。业务能力是法官素质的基本内容,是做好法官本职工作的需要。法官是通过审判活动来展现自己的业务能力,从而履行法官这一职责的,其过程不仅仅是一种审判权运用的过程,而是一种需要运用法律专业知识和审判技能解决社会矛盾的活动。职业要求法官具有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熟悉实体法和程序法;具有分析案件的能力和方法,凭着良好的法律意识,综合运用法律知识,创造性地解决各种复杂、疑难案件;具备娴熟的驾驭庭审的能力,做到游刃有余;具备丰富的处理实体和程序问题的经验,能正确运用宪法和法律的基本原则,根据案件事实决定其法律后果,最大限度地兼顾合法、合情、合理,追求情、理、法相统一的办案效果。根据审判实践经验总结,法官良好的业务能力突出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适用能力。法官的使命是适用法律、裁决纠纷,居间对法律和事实进行沟通,将抽象的带有共性和普遍性的法律适用于具体的、带有个性或特殊性的人员或事项,实现法律和事实的结合。在办案中法官要寻找法律、理解法律、解释法律,将法律作用于具体案件。法律是法律适用的基础,然而法律不可能涵盖一切社会现象,法律自身存在的某些滞后性和模糊性,必然给法官提出一个很实际的问题,法官如何在法律规定不明确甚至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作出合乎实际生活、合乎立法原则的公正判决。这就要求法官善于凭借自己的经验、学识、素质和能力,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或有漏洞、局限的情况下,敢于通过正确解释法律,创造性地解决实践中遇到的复杂、疑难案件。法官适用法律绝不可能是一种机械的操作过程,一定要具有不同程度的创造性的劳动,这是衡量法官业务能力的重要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