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宗教法总述(上)(2)
2017-09-14 04:41
导读:另一方面,人类也有一种依赖的愿望。儿童以父母、老师作为终极的权威;成人从经验、从先人去寻找参考。但经验世界并不总是能够满足人类的需要。神
另一方面,人类也有一种依赖的愿望。儿童以父母、老师作为终极的权威;成人从经验、从先人去寻找参考。但经验世界并不总是能够满足人类的需要。神的关怀就成为最后的依托,哪怕只是一种纯粹的对孤独心灵的慰藉。伊曼纽尔。康德在驳斥了证明上帝存在的种种论证之后,说人类虽不能用理性证明上帝的存在,但那只是因为人类知识和理性只限于感性经验的理念。但为了道德实践,则有必要接受上帝存在这一前提。[6]上帝、自由与灵魂不灭构成了纯粹理性的三个理念。威廉。詹姆斯所谓“实用主义是经验主义思想方法与人类的比较具有宗教性的需要的适当的调和者”也是从上一意义出发的。[7]这一点正说明了为什麽在人类科技范围内证明神的不存在之后,宗教的继续具有生命力。因而宗教并不会轻易的消亡,它与人性相联结。也许它并不与人类共始终,但的确为人类所共有。
世界宗教发展的一般模式
一般模式
宗教是民族的。没有一种宗教不与某一具体民族相联系。各个民族由于所处的自然地理环境与具体历史发展过程的不同,经历的宗教发展模式也不尽相同,呈现出各自的特点。
但这种分野基本上发生在民族的文明阶段。[8]初民阶段的宗教是基本上相同的。初民宗教建立在万物有灵的认识之上。旧石器时代,以自然崇拜为主要特征。进入新石器时代,大致在母系氏族社会及母系向父系氏族社会转化的阶段,巫术与图腾崇拜占据显要位置。父系氏族社会之中,基于父系的血缘关系的确立,祖先崇拜开始发展。这种崇拜与灵魂与神灵的信仰紧密联系。而多神崇拜是初民宗教遗留给文明社会的礼物。
进入文明社会以后,各民族的宗教发展基本沿着四个不同的方向前进,构成四种不同的发展模式。[9]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 再发展型宗教
初民宗教萨满型宗教
继生型宗教
中国式宗教[10]
第一种类型是再发展型宗教。直接由本民族早期宗教形式(初民宗教阶段)发展而来,有自己独特的教义体系,包括基本信仰,神灵系统等等。此种类型的宗教多为民族宗教[11],保留了较多的初民宗教特征。典型代表是婆罗门教—印度教、琐罗亚斯德教与犹太教。婆罗门教—印度教起源于古代印度的吠陀信仰,琐罗亚斯德教则是创始人琐罗亚斯德对古代波斯的玛兹达崇拜与多神崇拜进行改革以后建立。以色列人属于闪族系统。独立的以色列民族大约在公元前13世纪中叶到12世纪期间,从美索不达米亚进入迦南后形成。他们在公元前12世纪到11世纪的部落时期即共同信奉一个以后被称为“耶和华”的神,他也是犹太教唯一的神祗。
第二种类型是萨满型宗教[12],该民族在人类由原始社会进入文明社会以后,由于种种原因,自身的发展仍保持在初民阶段,虽然由于同周围各民族的接触,在文化形式上不完全同于原始社会,但总的来说仍保有氏族社会的组织特征。“萨满是原始宗教的高级形态,集许多民族原始宗教的大成。”[13]萨满教有广阔的分布,中亚、西伯利亚、甚至从非洲经北欧到亚洲直到东北美洲这一广阔空间所属的各族,都存在萨满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