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当事人化与客观公正义务——对我国检察(2)
2017-09-14 04:41
导读:二 检察官所承担的客观公正义务使得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的角色不仅是原告当事人,而且具有司法官或准司法官的属性,从而区别于民事诉讼中的原告。
二
检察官所承担的客观公正义务使得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的角色不仅是原告当事人,而且具有司法官或准司法官的属性,从而区别于民事诉讼中的原告。在法国,检察官和审判官都是司法官,检察官俗称“站着的法官”或“立席司法官”,因为他们在法院开庭发言立而不坐,而审判官俗称“坐着的法官”或“座席司法官”。检察官和法官在任职资格、待遇等方面完全相同。[4]在日本,学理上认为承认检察官拥有广泛权限,是因为检察官不单是一方当事人,也被赋予了准司法官的地位。[5]在意大利,检察官现在是司法系统的成员之一,有着和法官同等的地位以及同等的不受外界干涉的自由。[6]在荷兰,公诉人的训练及其文化是司法性的而非执行的。荷兰挑选公诉人和训练公诉人的职业司法体系是一种典型的欧洲大陆传统体系。公诉人、法官(包括地方预审法官)在毕业后均要经历同样的至少为期四年的挑选和训练。这样的经历使得荷兰的检察官更倾向于认同自己的司法官地位。在荷兰,检察官热衷于以法官的身份来表现他们自己;根据他们自己的陈述,他们不认为他们是论争中的任何一方,而是法庭中地位较高的一部分,致力于公正地衡量有关各方的利益,正如任何一个执行正确判决的法官。……他们作为一个法官组织,是非常不愿意接受行政机关对其司法独立的威胁。公诉人被期望能够抵制来自上级官僚的压力以成为不恭顺的管理者,平衡公众在犯罪控制和相应过程中的利益。在任何情况下公诉人均不应追求定罪。虽然可以找到荷兰公诉人作为犯罪斗士的最初例证,但在一般意义上,如果将自己牢牢地定位于犯罪控制,这对公诉人的自我形象以及公诉服务,可能是作为庭审法官的职业前景都是一种威胁。[7]在英国,检察官被视为协助实现正义的执法者。而在加拿大,如前所述,传统上也将检察官视为一名“司法官员”,而不是一个合伙律师。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
从根本上说,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的确立是现代法治国家国民主权原则的反映。根据国民主权原则,只有国民才是国家主权的真正享有者,维护国民的权益是国家权力存在的唯一目的,国家权力的运行应当也只能是为国民谋福利,而不能走向国民利益的对立面,成为侵犯人权的工具。因此,在刑事司法过程中,作为行使国家权力的检察机关必须注重通过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来保障涉讼公民的基本人权,做到不枉不纵;在刑事诉讼中,检察官虽居于原告地位,但却负有公正司法的义务,不能单方面谋求给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