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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很多论述所指出的那样,现代法治是以程序正义为基本理念的,在这个意义上或许可以说,马锡五审判方式是非现代的。然而,尽管很多学者习惯于把这种审判方式与人治和计划经济联系在一起,但笔者以为,我们更应注意其深厚的文化渊源和社会基础。也就是说,对多数普通中国民众而言,通过司法追求实质正义乃是理所当然的。因此,我们才会习惯于根据情理评价裁判的公与不公;才会再三再四地进行申诉、再审和翻案;才会对“错案”追究不舍。我们的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确实存在着理念上的重大差异。也正因为如此,才会有如此多的精英法学家来诚恳论证:为了实现法治,我们必须从追求实质正义向追求程序正义的价值观转变。
然而,在今天建设法治国的进程中,我们毕竟只能选择程序正义,这不仅因为现代法治国家通常都以程序正义为司法的基本理念,更因为我们自身已经无法维护原有模式的价值:诉讼的激增使法官无法再亲自调查取证和细致说明,否则就会使案件久拖不决;马锡五式的法官已经成为一种逝去的理想,在今天人格化的法官往往会被关系社会所腐蚀;法官的职权在缺乏严格程序的限制下,显得过大,其积极介入当事人的纠纷则会因失去中立性而影响公正;更重要的是,整个社会已经无法承担追求实质正义所需的极高的公共成本和司法资源的投入。同时,市场经济和社会的高速发展,使我们不可能有足够的时间和耐心去从本土法律资源中探索、寻求适合需要的制度,为了尽快适应市场经济的法制需求,只能大量移植借鉴其他法治国家的经验和制度。在这种历史背景下,从《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开始,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开始逐渐向着强调程序正义的方向迈进。
三、“程序正义”将带给我们什么
改革已经持续了十几年,法院的民事审判方式也发生了若干变化,对于普通群众而言,打官司无疑只能按照法律的规定和法院的规矩办。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都已经理解程序正义的原理和含义,已经接受了根据程序正义设计的法律制度或秩序。那么,程序正义的原理究竟带给我们什么?
程序正义首先要求程序法律制度的健全,这实际上意味着法治本身的建立和完善。近年来,随着立法进程的加快,各种程序法和有关执法程序的制度不断建立健全,从三大诉讼法到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等,都标志着法律程序已趋向完善,实现程序正义的制度框架已基本形成。
其次,程序正义观念促使我们的执法活动开始重视程序的意义,以往许多被忽视的程序原则和制度,如公开审判、审判人员的回避等,得到了落实;掩盖在被忽视的程序下的不公正因素,例如暗箱操作、先判后审等,开始得到了纠正;程序上的错误或瑕疵已经成为判断审判本身的标准,使因程序问题影响审判公正的漏洞受到控制。
第三,目前进行的审判方式改革正进一步向强化程序方向迈进。这一改革强调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主导地位,法官居中裁判,在公开、平等的庭审程序下,由当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