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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兼听则明”(2)

2017-09-15 03:36
导读:1、完善辩护制度,扩大辩护人的辩护自由度,从制度上保障说者自由、充分表达意见。 第一,取消“被告人、辩护人的发言须经审判长许可的规定”。


  1、完善辩护制度,扩大辩护人的辩护自由度,从制度上保障说者自由、充分表达意见。

  第一,取消“被告人、辩护人的发言须经审判长许可的规定”。

  在庭审过程中,由于审判长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发言拥有批准权,经常导致审判长无理由限制、剥夺被告人、辩护人发言的权利,而对于控方的发言权,从未加以限制。为保障兼听则明,应该取消这一不合理的规定。

  第二,在庭审过程中,应该赋予被告人、辩护人可以向公诉人发问权的规定。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及辩护人向公诉人发问有利于审判人员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虽然公诉人背后有强大的侦查系统、专门的审查起诉制度作为“坚硬的后盾”,但由于侦查的“滞后性”、起诉的“人为性”和利益的“偏狭性”,在证据材料的搜集、排除和运用上有可能出现差错,对法律的理解上有可能出现偏差、误解。在法庭上被告人、辩护人向公诉人发问可以揭示控方的薄弱地带,揭露控方的错误地方,这样更能体现庭审的对抗性,更能充分发挥双方的“战斗力”,这样更能保障说者的表达权。

  第三,规定裁判文书要体现辩护意见对裁判结果的影响力、约束力。

  法律应当规定裁判文书中要阐述被告人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并对辩护意见充分辩驳,这样能够保障审判人员不得不听取被告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具体来说,法官的判决书、裁定书必须建立在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和辩护意见的基础上、必须充分考虑控辩双方的主张及理由后才能作出判决。

  第四,为保障说者充分、自由表达意见,应清除阻碍律师充分辩护的外部障碍。

  律师作为被告的“代言人”和权益维护者,同样应该保障他们能够充分、自由表达意见。但从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律师的辩护自由度小、活动空间窄,辩护难以充分。为改变这种状况,应从立法上作出改革,以充分保障和落实律师充分辩护的权利。(1)将律师在侦查阶段活动定位为辩护人。律师不仅是法律帮助者,而且是真正意义上的辩护人,能够提出辩护意见维护被追诉者的权益。侦查阶段的律师不是辩护人,势必影响律师的辩护作用,造成司法人员不重视、排斥律师的后果。(2)保障律师的会见权。取消有关单位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审批权。(3)赋予真正意义的调查取证权,取消律师调查取证须经“有关单位同意”的规定。(4)扩大律师的阅卷权,阅卷不应仅限于诉讼文书、技术性材料、鉴定材料。(5)建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证人出庭作证,有利揭露证言的真假,揭示事实真相。(6)赋予律师在场权。侦查人员、检察人员讯问、取证时律师可以在场,这样可以了解案情,也可以监督司法活动。(7)赋予律师言论豁免权。司法实践中,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放不开手脚,原因在于刑法306条“妨碍作证罪”的束缚。取消该条款已经成为众多人士的强烈要求。(8)建立起诉状一本主义的制度。实行起诉状一本主义,可以杜绝法官先定后审的现象,将审理案件的重点转移到法庭辩护阶段。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2、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强化法官职业意识,保障法官自觉作到耐心听、细心听、平等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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