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基本法律原则和中国行政法(1)
2017-09-15 03:38
导读:法律论文毕业论文,WTO基本法律原则和中国行政法(1)怎么写,格式要求,写法技巧,科教论文网展示的这篇论文是很好的参考:
摘要: WTO基本法律原则大致可归纳为三类:第一类:非歧视原则
摘要: WTO基本法律原则大致可归纳为三类:第一类:非歧视原则、互惠原则、公平贸易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其基本内容是要求世贸成员各方平等对待、互利互惠,所体现的主要价值取向是公平、公正;第二类:关税减让原则、市场准入原则、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原则,其基本内容是要求世贸成员各方尽量减少和消除贸易障碍和壁垒,以实现最大限度的自由贸易,所体现的主要价值政向是自由;第三类:透明度原则,其基本内容是要求世贸成员各方通过各种方式、途径公开其法律、政策、司法判决和行政决定,以便世贸成员各方能随时获取相关信息,所体现的主要价值取向是公开。 WTO基本法律原则大致可归纳为三类:第一类:非歧视原则、互惠原则、公平贸易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其基本内容是要求世贸成员各方平等对待、互利互惠,所体现的主要价值取向是公平、公正;第二类:关税减让原则、市场准入原则、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原则,其基本内容是要求世贸成员各方尽量减少和消除贸易障碍和壁垒,以实现最大限度的自由贸易,所体现的主要价值政向是自由;第三类:透明度原则,其基本内容是要求世贸成员各方通过各种方式、途径公开其法律、政策、司法判决和行政决定,以便世贸成员各方能随时获取相关信息,所体现的主要价值取向是公开。 WTO基本法律原则是调整和规范世贸的原则,但世贸与各成员国政府行为密切相关,各成员国政府的行为对世贸起决定性的影响。从而,WTO基本法律原则主要是对各成员国政府行为,而非主要对成员国国内贸易组织的要求。政府行为主要受国内行政法调整。因此,WTO基本法律原则要得以实现,必须在各成员国国内行政法中得到贯彻和体现。这也就是说,任何一个国家,只要加人世贸组织,就必须使国内行政法与WTO基本法律原则一致,从而保证政府的行为符合WTO基本法律原则。 当然,行政法是调整政府整个行政行为的,而政府实施的与世贸有关的行为只是政府整个行政行为的一部分。那么,WTO基本法律原则是否只要求贯彻于行政法中调整政府实施的与世贸有关的行为的那部分规范,而行政法其他规范却不必体现WTO基本法律原则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首先,一国行政法是一个统一的整体,不可能将之分成若干部分;一部分规范政府涉世贸的行为,一部分规范政府涉其他外贸而非涉世贸的行为,一部分规范其他涉外而非涉贸易的行为,一部分规范政府对内的管理行为,等等。其次,WTO基本法律原则所体现的价值取向:公平、公正、自由、公开,是整个现代行政法,乃至整个现代法治的价值取向,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们的整个行政法和整个法律制度正需要吸收和贯彻这些价值观念。即使我们不加入WTO,同样需要与时俱进,以现代民主、法治的价值观念,包括WTO基本法律原则所体现的价值观念,来修改、废除不合现代民主、法治精神的旧制度、旧规范,制定、补充为建立法治、公正、廉洁、高效政府所需要的,体现现代民主、法治价值观念的新制度、新规范。 那么,根据WTO基本法律原则,我国目前的行政法制度、规范及其运作实践,究竟还存在哪些问题,与WTO基本法律原则的要求还存在哪些差距?我国的行政法还要做哪些调整,或改进、改造呢? WTO基本法律原则第一类所体现的价值观念主要是公平、公正,以此作为衡量标准,我国行政在制度、规范及其运作实践方面至少在下述领域还存在着不公正、公平或不完全公正、公平的差别对待: (一)对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的差别对待。例如,在市场准人方面,不少领域只许国有企业进入而 不许非国有企业进入;在资源利用方面,某些资源只许国有企业利用而不许非国有企业利用,等等。 (二)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的差别对待。例如,在税收方面,外资企业可享受某些税收减免,而内资企业不能享受;在进出口方面,外资企业可享受某些优惠,而内资企业不能享受;甚至在市场准人方面,外资企业进入的某些领域,内资的民营企业却不能进入,等等。 (三)公有事业组织与民办事业组织的差别对待。例如,公立学校与私立、民办学校在招生、聘用教师和学生就业等多方面存在不平等待遇;民办医疗机构、民办科研机构等在不少情况下也有受到不平等待遇的情形。 (四)公共财产与私有财产的差别对待。例如,我国宪法和其他许多有关法律规定对公共财产保护的范围和力度均大于私有财产;对公共财产的保护“神圣不可侵犯”;而国家对私有财产征收、征用和政府政策变化导致私人财产损失时,现行宪法、法律却至今未就适当、公正补偿作出明确、统一的规定。 (五)城市人与农村人的差别对待。例如,政府机关录用公务员,有的地方规定不让农村人报名参加竞争考试,或虽允许参加考试,但在录取条件上严于城市人;在大学高考录取分数线的规定上,往往农村人比例大的省份(如湖南、江西、安徽等)的录取分数线高于北京、上海等大城市的录取分数线,等等。 (六)经济特区与非经济特区的差别对待。改革开放之初,经济特区享有非经济特区所不能享有的大量优惠待遇,从税收、信贷、进出口到用人、用地,以至到政府办事的程序、手续等,都实行差别对待。这些优惠虽然在当时有其必要,有些至今仍有必要并仍然保留着,但其中也确有不公正、不公平的因素。 除了上述领域以外,在其他领域,我国也还存在着不少不公正的差别对待。虽然公平并不意味着绝对平等,一定的政策倾斜并不违反WTO基本法律原则的价值观念,但倾斜一般应面向弱者,向弱势方倾斜,而不是向强者、强势方倾斜。但我们的某些倾斜却是逆向的,显然违反公正、公平原则。对此,首先应转变观念,破除长期以来所形成的重公轻私、重国有轻民营、重工轻农的观念和在实践中形成的各种差别对待和等级制度,改变改革开放以来过分强调效率优先、外资优惠和相应建立的各种忽视公正、公平的差别对待制度。当然,制度的改进、改造需要根据社会、经济各种条件的成熟情况逐步进行,有些需要马上改,有些需要稍缓或等较长时间后才能改,但观念的转变则必须自现在始。否则,旧的不公正的差别对待制度取消后,新的不公正的差别对待制度又会制定出来;对涉外的不公正的差别对待制度取消后,对国人的不公正的差别对待制度又会制定出来。 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关于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