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应用 | 古代文学 | 市场营销 | 生命科学 | 交通物流 | 财务管理 | 历史学 | 毕业 | 哲学 | 政治 | 财税 | 经济 | 金融 | 审计 | 法学 | 护理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
计算机软件 | 新闻传播 | 电子商务 | 土木工程 | 临床医学 | 旅游管理 | 建筑学 | 文学 | 化学 | 数学 | 物理 | 地理 | 理工 | 生命 | 文化 | 企业管理 | 电子信息工程
计算机网络 | 语言文学 | 信息安全 | 工程力学 | 工商管理 | 经济管理 | 计算机 | 机电 | 材料 | 医学 | 药学 | 会计 | 硕士 | 法律 | MBA
现当代文学 | 英美文学 | 通讯工程 | 网络工程 | 行政管理 | 公共管理 | 自动化 | 艺术 | 音乐 | 舞蹈 | 美术 | 本科 | 教育 | 英语 |

民事诉讼中的自认效力浅探(1)

2017-09-15 03:44
导读:法律论文毕业论文,民事诉讼中的自认效力浅探(1)样式参考,免费教你怎么写,格式要求,科教论文网提供大量范文样本:【内容提要】以处分权主义、辩论主义原则及诚信原则为法理基础的民事自认制
【内容提要】以处分权主义、辩论主义原则及诚信原则为法理基础的民事自认制度在司 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实用价值。因此,本文立足法条与相关法理,详细探讨了自认对各 方当事人及人民法院所产生的法律效力,论述了应排除自认效力的情形,对在庭审中正 确运用自认规则裁判案件,公正、高效推进民事诉讼程序提出了明确的意见。
【关键词】自认 效力根据 效力内容 限制 自认,作为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都有比较成熟的规定和 学说。但在我国,该制度却是随着审判方式的改革,在民事诉讼模式从强职权主义向当 事人主义转换过程中逐渐形成的。由于立法规定上的不完善及学理上的研究不够深入细 致,在我国关于自认制度还没有形成相对权威、统一的学说,更由于审判方式改革进程 中的反复和裁判理念上的摇摆不定,造成审判实践中普遍存在着法官不敢或不愿以当事人的自认为依据判决的现象,使得自认制度的功能远未得到发挥。为了充分运用这一人 类文明成果,澄清审判实务中存在的种种疑虑,解决审判实务中存在一些现实问题,笔 者试对自认的法律效力进行初步的探讨,以期对我国自认制度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有 所裨益。 一、自认的法律效力根据 法律效力,是指主体的特定行为作出后对其本人及与其有关的法律关系主体所产生的法 律权利义务的影响。自认的法律效力是自认制度理论中与司法实践联系最为直接、密切 的部分。民事诉讼是由法院和双方当事人参与的以诉辩和审判等诉讼行为来相互作用、 相互影响的“场”,当事人的任何诉讼行为都可能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自认作为一种民事诉讼行为,其法律效力即其对法院、双方当事人诉讼权利及权力的产生或丧失,或 者义务的设定或免除。自认所产生法律效力的根据,首先来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在法 律规定的空白处或相互冲突处,其效力还来源于自认制度本身的法理基础。  (一)法律规定明确无误的法律条文是自认制度的最直接的效力根据。 但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并没有 专门规定自认制度,而是将自认纳入当事人的陈述中。并且,依该法第 63 条第 2 款规定,作为证据之一的当事人的陈述也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71 条第 1 款规定,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 的根据。这说明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仅仅将自认作为当事人的陈述作为一般证据予以 规定而未充分认识到或承认自认行为所具有的特殊性,也未基于此建立自认制度。这一 立法的疏漏是随着审判实践的需要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而获得弥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贯彻执行
    上一篇:中国公用企业垄断法律规制的实施障碍及其对策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