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有制经济的宪法地位与刑法保护(2)
2017-09-15 06:36
导读:其次,刑法在总则中第一次对单位犯罪及其处罚作出原则规定。 但是,同以前单行刑法规定具体单位犯罪时一样,还是没有明确规定刑法中的单位犯罪是
其次,刑法在总则中第一次对单位犯罪及其处罚作出原则规定。
但是,同以前单行刑法规定具体单位犯罪时一样,还是没有明确规定刑法中的单位犯罪是否包括以非公有制经济性质的公司、企业等为主体的单位实施的犯罪。这一区别的意义在于,我国刑法分则中有相当一部分可由单位构成的犯罪规定中,对单位犯罪的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比起单纯的自然人犯罪要轻得多,比如,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单位犯此罪,对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最重可判处无期徒刑;而若是自然人犯此罪,最重则可以判处死刑。
私营企业在修订后的刑法中究竟是“单位”还是“个人”?不同经济性质的“单位”犯罪,对不同性质“单位”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罚轻重是否应当有别?由于刑法的这一规定不明确,1999年以前,人民法院审理非公有制经济性质的公司、企业犯罪案件,均循惯例,将相关责任人员作为自然人犯罪对待。1999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审理被告人朱奕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判处死刑案,认为其承包国有公司虽属私人经营,但应认定其属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以公司名义虚开发票,所得归公司所有的行为属单位犯罪,遂依法改判被告人朱奕骥有期徒刑十年。此案公布后,私营企业犯罪应当视为单位犯罪在刑事审判实践中有了先例。1999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又通过法释〔1999〕4号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定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这就使非公有制经济性质的企业在我国刑事审判实践中,取得了与公有制经济性质企业相同的法律地位,享有同样的保护,一旦犯罪,则予以相同的处罚。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第三,由于立法规定上不甚明确,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释并没有完全解决司法实践中对涉及非公有制经济性质企业犯罪的同等对待问题。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本罪中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中的“个人”如何理解?1998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法释〔1998〕9号两个司法解释,对非公有制经济性质究竟是单位还是个人法律“身份”上的解释存在的矛盾,至今没有解决。
如何尽快、真正落实宪法关于“国家保护个体、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的规定,使非公有制经济在拉动经济增长、提高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增加税收、解决就业、活跃市场、深化国企改革中发挥更大的作用,特别是适应中国即将加入WTO对法制建设的需要,笔者认为,当前应当重视并抓紧两方面的工作。
一是关于刑事立法的修改与完善。(1)尽管司法解释已经解决了刑法中规定的单位犯罪应当包括非公有制经济性质的私营企业犯罪的问题,但是,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