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知识产权到无形财产权(2)
2017-09-16 03:52
导读:三、经营性资信权的本质属性与基本形态 经营性资信权,是指人们对经营活动的资格、信誉所享有的专有权利,该类权利所保护的对象系工商企业所获得
三、经营性资信权的本质属性与基本形态
经营性资信权,是指人们对经营活动的资格、信誉所享有的专有权利,该类权利所保护的对象系工商企业所获得的优势或信誉,这种专营优势与商业信誉形成了特定主体高于同行业其他一般企业获利水平的超额盈利能力,权利客体所涉及的资格或能力,包含有明显的财产利益因素,但也有精神利益的内容。资信是一种非物质性利益,对此人们长期拘泥于人格属性的认识。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与人们权利观念的进化,有必要将这种资信从一般人格利益分离出来,赋予其应有的财产意义,并以独立的无形财产权的名义给予保护。
在经营性资信权范畴中,主要有以下几类权利:
一是商誉权。商誉(goodwill)即商业信誉与声誉,它是特定主体商业文化的一种特殊价值形态。在我国的法学著述中,商誉是一个内涵广泛的概念。而在经济学理论中,商誉是公众对企业经济能力所产生的肯定性评价。对此,《牛津法律大辞典》及英国法院的相关判例对商誉的表达也是褒义性的。笔者认为,目前法学界对商誉的通说有失精确。商誉的基本属性可以两个方面把握:第一,它源于企业自身的经济能力,包括经营状况、生产能力、产品质量、服务水平、履约态度等,这是商誉的客观要件。第二,与传统的知识产权不同,商誉权表现为非确定的地域性、非法定的时间性、非定型的专有性。因此它是一种特殊的无形财产权。
二是信用权。在英国《牛津法律大辞典》和美国《布莱克法律辞典》中,信用(credit)与赊购、信贷等交易活动有关,是当事人特殊经济能力(即偿付债务的能力)的表现,来源于社会对特定主体的评价。我国法学界通说对信用的诠释与国外相关理论不同。其实,信用有别于商誉,前者是关于偿付能力的客观的一般性评价,任何主体都可成为信用的主体;后者是关于一般经济能力的综合的积极性评价,其主体仅限于经营主体。同时,信用不仅是人格利益,它是能够通过信用交换而获得交易利益,虽不具有物质形态,但以信用证、资信文件等为载体的财产利益。因此,信用权应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一种资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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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特许经营权。特许经营或专营(franchise)是权力机关所授予的从事特种行业、生产或经销特定商品的资格。从性质上讲,它是一种行政权的延伸,是一种能产生特殊经济效益的权力的授予,它包括特种行业经营权、垄断经营权、许可证经营权、资源开采经营权及其他特许经营权。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是特定企业获得从事特种商品经营的资格,其权利取得方式的特殊性丝毫不会影响该项权利的基本属性。换言之,特许经营权是一项以专营资格为客体的无形财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