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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财产权的保护

2017-09-16 06:46
导读:法律论文毕业论文,私有财产权的保护怎么写,格式要求,写法技巧,科教论文网展示的这篇论文是很好的参考:   我之所以选择讲保护私有财产权有三个原因:第一,民

  我之所以选择讲保护私有财产权有三个原因:第一,民 法的核心是民事权利,而民事权利的核心就是财产权利。脱离 了任何的保护,财产权就是一个空的东西,因此,保护权利是 权利自身体系中至关重要的。第二,现在国家要发展就要征用 土地,城市要发展就要拆民房,所以,在现在我们如何保护私 人的利益又是至关重要的。第三,宪法作了修改,把保护私人 财产所有权扩大为保护私人财产权,这从民法说来,内容方面 大大扩大了。但是宪法最多也只能够宣示一种保护,而具体的 保护还要靠具体的法律来贯彻。所以,针对这个问题我想谈保 护私有财产的五个原则:

  第一个原则,保护私人财产权就要保护私人财产的流 通自由,没有流通自由那是死的财产,只有流通自由才 能变成活的财产。从经济学的观点来看,财产的价值只有 在流通中能够体现,财产利益上的增值也只能通过流通才 能实现,如果我们禁止了流通也就等于扼杀了财产权本身。 物权法立法的时候,在《中国改革》杂志上曾经有一篇卷 首语,题目叫做“第二次解放农民”。这个短短的卷首语讲 到,中国农村为什么贫困,就是两项要素没有进入流通:一 个是土地没有进入流通;另一个是劳动力没有进入流通。 我认为这是对中国农村贫困最好的解释,那就是两个重要 的生产要素没有进入流通。可见,如果不保障流通中的自 由就等于没有财产权的本身。我们很高兴看到去年颁布的 《农村承包经营法》把农民所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通 写进去了,而且这个流通的范围也有相当程度的自由。当 然,现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还不能作到绝对的自由,但是农 民土地承包的经营权不是必须农民自己经营,农民也可以 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转让给别人。对于农民来说,第二个 很重要的就是房屋。过去农村房屋买卖的自由受到很大的 限制,虽然现在有一些开放。为什么城市人拥有了房屋的 所有权可以自由地买卖,而农民自己的房屋却不能自由买 卖呢?传统的理由有两个:一个是房屋是个人所有,但是土 地是集体所有。在这种情况下,房屋即使卖了,也不能真 正实现它的流通。有的法院还有这样的理由:农村的房子 价值 10 万元,但卖了20 万元,多出的10 万元,是变相把 集体的土地卖掉,所以有时法院认为这是一个以合法的形 式掩盖的非法交易,这是一个集体土地的变相买卖。如何 开放农村的房屋市场在今天又是一个更复杂的问题。我认 为,如果没有私人财产权利的这样一个流通自由的保护, 实际上就没有财产权的保护。

  第二个原则,保护私人财产权就要保护集体所有权里 边的私人的成员权。我们过去只强调集体财产的集体性质、 公有性质,而否认了集体财产中的私有性质。现在物权法 起草里面已经注意到了集体土地所有权里面应当尊重它的 成员权。我想,这个成员权应当包含三大权利,类似《公 司法》里面的股东的权利。第一个就是土地的集体所有在 重大决策上要由它的成员来决定,在《物权法草案》中已 经有了集体土地承包给地区以外农民这样的重大决策要经 过全体成员2/3以上的同意。第二,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保 证成员的利益分配权。现在集体土地被征用所拿到的补偿 的费用往往不能落实到每一个农民,而集体所有的土地真 正的利益者恰恰是每一个农民。所以应当保障集体土地所 有权里面的成员权中的财产收益权,补偿的费用应该归成 员来享有。第三,土地虽然归集体所有,但集体所有的管 理机构的成员应该由具有选择权或者叫作选举权的集体成 员选举产生,也就是我们所说的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当然 这部分的权利不一定完全在民法里面作规定、物权法里面 作规定,但是这三个权利应该充分得到保障。如果在集体 所有权里边不能够保障每一位成员的这几种权利,集体所 有权就会变成空的、凌架于个人之上,甚至是危害和侵害 个人利益的一种所有权。

  《公司法》里边我们正在考虑代位权,当公司利益受到损 害时,每个股东可以代表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叫派生诉讼 或代位诉讼。那么,集体所有权为什么不能有这样的一条规 则,不仅仅是集体的管理机构的人员违法了以后造成了损害 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只要是集体所有的土地受到了侵害,这 种侵害虽然名义上侵害的是集体的土地,而实际上受到损害 的恰恰是每一个私人成员,这时候应该允许每一个私人、每一 个成员以集体所有的土地利益的保护向法院提起诉讼。我想, 这样一种代位诉讼的权利应当从法律上给予肯定。只有把集 体所有的财产权利和集体成员的财产权利紧密地结合在一起, 才是真正的劳动群众的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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