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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三,立契的基本程序。
1、请媒证说合。媒人主持平衡双方利益得失,对契约的签订起中介、公证,监督的作用,并在契约上签字划押,承担连带责任。
2、家门同意。由于招赘与宗祧继承相冲突,因此女方家长在招赘时必须征求家门的意见,家门同意并到场作证,签字划押,招赘才有社会效力,否则,不被族人承认和接受。
其四,权利义务。
赘婿的义务为:(1)交纳聘礼,以作成婿治酒备席之款。(2)依女家排行,改姓更名,成为女方家庭成员,所生子女也从母姓,继嗣女家香火。(3)辛勤劳作,支撑女方门户,对岳父岳母承担养老送终之责。(4)服从家庭管教,不可任意行事,懒惰偷闲,卷财而去。
赘婿的权利为:完婚成配。对岳父财产有继承权,他人不得异言。
其五,违约处罚。入赘者违约,女方责令交还成婚宴客费用,偿还所有女方财物,付清生活费,逐出家门,取缔婚姻关系。
其六,签约时间。标志入赘婚姻在法律上有时效作用。
其七,媒人、亲族、主婚人、亲证、代笔人签字画押。
羌区赘婿一般分为两类:一为养老女婿,即有女无子之家所招赘,终身作为妻家的家庭成员,与岳父母同居,为岳父母养老送终,继承女方财产。一为劳役女婿,男子不出甚至收取聘财,到妻家服劳役若干年,以劳役的方式偿还妻子身价,期满之后方可携带妻子归回男方家族。习惯法规定,先入赘再定婚。茂县静州羌民杨世贵说:“本县习惯,应先命赘夫在家佣工,视其能否庄稼,然后确定婚姻。” 佣工不合要求,或在此期间发现男方有不良品行及习俗,则不允成婚。这往往导致女方家庭无偿占有男方劳力,随后找种种借口,斯毁婚约,赶走赘婿。例如,民国二十五年茂县黑虎乡王有良,以招陈星福入赘为名,骗陈星福、陈星明兄弟二人到他家服劳役三年,二人三年满工后,又延长一年,四年以后陈星福提出入赘成婚,王有良诬陷陈家兄弟有偷盗行为,将陈星明送茂县关监,陈家不服,四处申诉,县法院判陈家兄弟无罪,并罚王有良60块银元,作为劳务补偿,婚姻宣告无效。后来王有良又骗王代云兄弟去他家帮工五年,直到解放,才答应把女儿嫁给王家。
(三)婚姻的程序
羌人重视婚姻大事,为它规定了严格、繁琐、庄重、热闹的礼节程序。这一程序由定亲、议婚、过礼、嫁娶四个环节构成,每一环节都有具体、详备的要求,其内容如下:
1、订亲。羌人提亲较早,无论儿子成年与否,其父母一旦看上某家女子,且认为时机成熟,即可为儿子说亲。说亲前,要征询家门长辈、舅舅的意见,大家同意后,即可委托红爷携“手情”(一壶酒,两把面)到女方登门说亲,介绍男方和家庭情况,提出结婚请求,如果女方拒收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