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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从妻居婚姻
从妻居婚姻,是指婿入妻家成婚居住,即为女家成员,自己及所生子女都依从妻姓。在蒙昧时代和母权制时代,婚姻都属于从妻居婚姻。进入以男性为中心的父权制时代,从夫居婚姻占据了主导地位,但从妻居婚姻遗俗并未消除,“入赘”成了“嫁女”的补充形式。羌谚曰:“皇帝无儿招驸马,百姓无儿招女婿”。因此,入赘并不低人一等,且受到习惯法的承认和维护。羌区招赘盛行,清人有诗云:“此地民风亦大殊,男当赘婿女招夫,乱宗不恤男从女,新妇何曾识舅姑”。
为防止在义务、权利方面产生争执,入赘一般都要订立契约,依法行事。契约分为两种,一种是外地人尤其是流徙到羌区的客籍汉人入赘羌寨,要填写招单,在招单内写道:“祖宗无德,小子无能,流落他乡,无以为生,今甘更名改姓,凭中说合,在某某名下第几女某某名下入赘,高山滚石,永不回头。自赘之后,一切听从管束。弯刀一把,绳子一根,上山砍柴,下河背水,如违管教,逐出家门,乱棒打死,不得异言……。” 赘婿义务缠身,而无任何权利可言,其地位卑下,处境悲惨。另一种是羌人之间入赘红帖,双方地位接近,契约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均有所顾及,体现了公平、诚信、自愿的原则。如茂县白水寨夏青云入赘张梓栋门下女张保贞名下,写了二份契约,一份交岳父收执,一份由赘婿保管。所写契约如下:
其 一立写承赘子婿红券人夏清云,情因孤身无依,无亲看照,自思晚年莫靠流落,自请媒证李培生向女家说合,甘愿入赘张府梓栋先生膝下承为子婿,以继烟祀。清云无有产业、田地、牲畜,代身只有法币拾万元,带上作为行聘姻亲之仪,自赘入张门之后,依排行更名曰增荣,遵守家风,勤耕苦作,孝顺岳父岳母,不得恁意乖张,偷闲懒惰,走东去西,三年做满,完婚成配,宴客有岳父母承耽,六年满足,可照子分居,得受田地教场水田五斗,木耳上水田叁斗,坟园山田叁斗,倘若不听教育,年限不满,可将做酒用费卖出,物件偿还,银钱一律付清,可得田地。若不遵守家训规则,亲族不得前来盖章化押,分関红券无有互相笺字,招单红券为据,不得享受田产。今恐人心不古,特出掉换合同为据。
媒证 李培生(押)
家族 张佑伦(手印) 李文举(手印)
张佑泽(押) 贾元玺(手印)仝在
亲证 李淮铭(手印) 王自惠(手印)王安吉(押)
民国三十六年冬月廿八日 出书
其 二
立出赘婿红券人夏青云因请媒说合,甘愿入赘张梓栋门下为婿,特请四大门亲筵席进门以婿作子,行聘礼仪所代聘金共计肆拾万元整,以作成婿治酒备席之款,尚凭亲族依派更名,依行取号,更名曰张增荣。自赘之后,该凭岳父较场水田六斗,木耳上水田三斗,山水田晶大地乙块,该婿管业。其伊岳子弟兄四人不得异言,有赘婿红券为证,所有岳丈升天,老衣一套,寿木一副,该婿一人承耽,自进张门,可受家庭教育,不得任意刁横,偷闲等情,及上下逃走,请凭保甲负责,今恐人心不古,立出招赘红券一张为据。
证人:李培生(押) 王安吉(押)
亲族:李绍箴(押) 贾元玺(手印) 张佑伦(手印)
主婚人:张梓栋(押) 张佑泽(押)
代字人:李文采(押)
民国三十六年全月十八日前名立
入赘契约的广泛运用,说明羌区入赘婚姻在清末民国时期已日趋规范化和程序化,并成为一种可靠的法律依据。入赘契约有如下几项基本内容:
其一,入赘婚姻的双方当事人。此为契约中权利、义务之主体。一般将赘婿姓名书于契约之首,招赘主婚者(岳父)及招赘妇女的姓名写于契文之中。
其二,赘婿的基本情况及入赘原由。赘婿如实交待有无家产、钱币、子女等基本情况。入赘的原因大抵有三种,一是生活贫困,纳不起彩礼;二是孤身无靠,流落他乡,仅有劳力可以出卖;三是无子或丧妻,为前项婚姻的失败者。总之,入赘为生活所迫,并非贪图女方财产。从而说明入赘的正当性,受习惯法的承认和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