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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侵占脱离占有物的行为对象(1)

2017-09-17 02:15
导读:法律论文毕业论文,略论侵占脱离占有物的行为对象(1)论文模板,格式要求,科教论文网免费提供指导材料: 内容摘要:97刑法中对侵占罪对象的规定较为笼统,不具有一定
内容摘要:97刑法中对侵占罪对象的规定较为笼统,不具有一定系统性和逻辑性。笔者根据刑法中侵占罪对象的性质,对侵占罪中侵占脱离占有物的行为对象及有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对遗忘物与遗失物进行了详细辨析,指出了现行刑法的漏洞及立法建议。 关键词:遗失物;遗忘物;埋藏物 Slight discussion about the behavior object of invade separated thing of possession Abstract: the 97 criminal law is too general about the object of crime of invasion to don’t have certain systematic and logic characteristic. The author acts according to the nature of the object of crime of invasion in the criminal law, to have a thorough discussion about the behavior object of which invaded the separate thing of possession and the related questions, to detailed discriminate the forget property and lost property, pointed out the loophole about present criminal law and the legislation suggestion. Key words: Lost property; forgotten property ; hidden property 一、侵占罪的行为对象概述 侵占罪是97刑法新设的罪名,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从法条和概念来看,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似乎较为明确,即限于三种: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他人的遗忘物、他人的埋藏物。但对这三类财物的具体范畴,却有进行深入研讨和分析的必要。   将侵占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的行为和侵占遗忘物与埋藏物的行为统称为侵占罪不仅在理论上缺少科学性、逻辑性和严密性,也不利于对侵占罪对象的研究。从行为性质来看,刑法第270条第1款所规定的是侵占行为人业已合法占有的财物,而第2款所规定的是侵占行为人脱离占有的财物。因此,在论述侵占罪对象时,应予以区分,否则会产生混淆;再者,对事物进行分类研究,也是认识论的一个基本方法。鉴于此,笔者赞同将侵占罪分为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普通侵占;二是侵占脱离占有物。[1]本文主要针对侵占脱离占有物的相关问题予以辨析和澄清,对遗忘物与遗失物进行了详细区分,并指出了现行刑法的漏洞及立法建议. 二、侵占脱离占有物的行为对象 据刑法第270条第2款,侵占脱离占有物是指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比较而言,一般侵占罪占有或支配他人财物的原因是基于委托信任关系,侵占脱离占有物是基于偶然原因占有他人的财物。在实际生活中,基于偶然原因占有他人财物的种类很多,如遗失物、遗忘物?、漂流物、埋藏物等,但我国刑法只规定了两种,即遗忘物和埋藏物。在侵占脱离占有物的行为对象的理论研究中,存在较大争议,而在国家在立法规定上又不明晰,并且缺乏相关的司法解释,这给实践带来了巨的不便,因此有必要对其行为对象予以澄清 (一)埋藏物 关于埋藏物,一种观点认为,是指埋在地下的财物,但要将埋藏物与文物区别开来,地下出土的文物,年代久远,一般属于国家所有。[2]另一种观点认为,是指埋藏于地下的所有人不明的财物。这些财物依照《民法通则》第79条之规定,归国家所有。[3]显而易见,上述两种观点存有较大分歧。前者认为埋藏物仅指归个人所有的埋藏于地下的财物,后者则认为这里的埋藏物是归国家所有的埋藏物。其实,两种观点均过于片面,没能从本质上概括埋藏物的应有特征。埋藏物包括所有人明确的埋藏物和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前者是有明确的所有人的埋藏于其他物品中的物品,也就是说,是他人为了保守私人秘密、增加物品效用或者因其他目的而有意埋藏的物品,[4]后者是指埋藏于其他物品中的物品没有明确的所有权人。此种情况,该埋藏物归国家所有,如非法占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就构成侵占罪。 上述第一种观点认为这里的埋藏物仅指归个人所有的埋藏于地下的财物显属不妥,因为它忽视了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归国家所有的民法规定。而第二种观点主张埋藏物仅指所有人不明而依法归国家所有的埋藏物也过于偏颇,抛开别的理由,我国刑法将本条规定为亲告罪这一点即表明本条主要保护的财产权是公民私人的财产所有权,如果仅指国家所有的埋藏物,则为何再进一步规定为亲告罪呢?由谁行使告诉权呢? 就本意而言,埋藏物是指埋藏于地下或他物之中的物。因此,它既包括有主物,也包括应归国家所有的无主物;既包括归国家、单位所有的物,也包括归私人所有的物。我们认为,埋藏物包括三种情形:一为所有人明确的埋藏物,依法本归所有人所有;二为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视为无主财产,应归国家所有,禁止任何单位、个人据为己有,否则视为不法占有;三是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这些文物并不属于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但却依法归国家所有。这些都属于特殊侵占罪的对象。关于埋藏物的概念及范围,还须刑法及司法解释作出明文规定。 (二)遗忘物及相关问题 1、他人的遗忘物 关于遗忘物,目前我国刑法学界对此主要两种观点:第一种认为遗忘物是指本应携带因遗忘而没有带走的财物。第二种将遗忘物又称为遗失物,是指非出于占有人或所有人之本意,偶然失却其占有之动产。条件有二:其一,丧失须系非出于占有人或所有人之本意;其二,须为偶然丧失。[5] 在本文看来,遗忘物是指所有人或持有人因一时疏忽,遗忘于某特定地点或场合,但能够忆起其地点或场合的财物。其具有以下特征:一是本应携带因遗忘而没有带走的财物;二是应遗忘于特定地点或场合,这是与遗失物的根本区别之一。是否是特定地点或场合应具备以下条件:首先,所谓其特定在某种意义上是“一定”或者说是特指。其次,该场合或地点应当有管理人员或其他执业人员,他们的工作职责和管理范围使其很可能成为遗忘物的第二重持有、控制人。再次,他人遗忘物的他人是指个人,不包括国家和单位。虽然遗忘物的所有权可能是国家或单位的,但遗忘者的遗忘行为却属于个人行为,遗忘者应当承担赔偿遗忘物的责任,所以,从法律关系上讲,遗忘物属于公民个人财物。 2、遗失物能否成为侵占罪对象的观点分歧及辨析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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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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