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弊之间:知识产权制度的政策科学分析(1)(4)
2017-09-20 06:53
导读:现代美国是知识产权政策的有效运作者。美国建国虽然只有200多年的历史,但却是世界上最早建立知识产权制度的国家之一。美国独立后即在1787年宪法中规
现代美国是知识产权政策的有效运作者。美国建国虽然只有200多年的历史,但却是世界上最早建立知识产权制度的国家之一。美国独立后即在1787年宪法中规定了版权和专利权条款:“国家有权制定法律,对作者或发明人就其个人作品或发明的专有权利,赋予一定期限的保护,以促进科学和艺术的发展。”上述宪法条款被美国学者称为知识产权制度的“3P”政策:(1)促进知识传播的政策(thepromotionoflearning);(2)公共领域保留政策(thepreservationofpublicdomain);(3)保护创造者的政策(theprotec-tionofauthor)。[19]根据宪法规定,美国政府于1790年颁布了专利法和版权法。但是,美国早期的知识产权政策,深刻地贯彻了实用主义的商业激励机制:对内,保护私人知识财产,以暂时的垄断授权换取科技与文化的发展;对外,以知识产权为政策工具维护国家利益,采取了明显的本国保护主义的做法。例如,不保护外国人作品,放任涉外盗版行为;对外国人申请专利收取高额费用,以保护本国技术;长期拒不参加由欧洲国家发起制定的《伯尔尼公约》,积极推动自己主导的美洲版权联盟。共4页: 1 [2] [3] [4]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自治的异化:论表见代理的后果——兼评“选择权”通说
论担保物权的实行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