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弊之间:知识产权制度的政策科学分析(1)
2017-09-20 0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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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知识产权政策 社会政策工具 公共政策体系 总政策目标
关键词: 知识产权政策 社会政策工具 公共政策体系 总政策目标
内容提要: 知识产权制度是政府公共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政策功能在于维护知识权利的正义秩序和实现知识进步的效益目标。近代英国和现代美国是知识产权政策的有效运作者。发展中国家须在国际贸易体制的框架内,基于成本效益的分析,作出知识产权制度的选择安排。中国知识产权法律的百年史,是一部从被动移植到主动决策的政策发展史。在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总政策目标引导下,中国知识产权政策必须调整、完善和提高。
一、理论分析
从国家层面而言,“知识产权制度是一个社会政策的工具”。①是否保护知识产权,对哪些知识赋予知识产权,以何种水平保护知识产权,是一个国家根据现实发展状况和未来发展需要而作出的公共政策选择和安排。
公共政策是政策科学领域里经常使用的术语,它是指“以政策为主的公共机构,在一定时期为实现特定的目标,通过政策成本与政策效果的比较,对社会的公私行为所作出的有选择性的约束和指引,它通常表现为一系列的法令、条例、规章、规划、计划、措施、项目等”。②从这一定义出发,可以说知识产权制度在公共政策体系中也是一项知识产权政策。知识产权政策,实质上是在国家层面上制定、实施和推进的,具言之,是政府以国家的名义,通过制度配置和政策安排对知识资源的创造、归属、利用以及管理等进行指导和规制。
在公共政策理论中,往往采取成本—效益的方法来分析知识产权政策存在的合理性。知识产权政策之所以必要,是因为选择公共政策来解决知识资源配置与知识财富增长的问题,较之于市场自发解决问题所产生的社会成本更低而带来的收益更高。按照科斯的观点,政府的公共政策只是一种在市场解决问题时社会成本过高的情况下所作出的替代选择。③经济学理论认为,知识产品具有公共产品属性,在消费上无对抗性,它可能在一定时空条件下为不同主体同时使用,如同一辆公共汽车,出资者和未出资者都在乘车。④知识产品的生产是有代价的,而知识产品的传递费用相对较小,一旦知识产品出售给某个消费者,其他消费者就可能成为该知识产品的“搭便车者”。这种现象就是“无偿复制他人的作品的情形”。⑤鉴于此种情况,政府有必要对知识产品市场进行干预,即采取特殊的公共政策:一是政府自己提供知识产品,二是·6·政府对私人提供的知识产品给予补贴。后者的重要措施就是通过知识产权制度授予知识产品创造者以独占权。这也是对知识产权政策的合理性所作出的经济分析。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知识产权政策作为市场机制的替代选择,之所以能够防止知识产品供给不足并带来知识财富增长的收益,关键在于这种政策工具所具备的基本功能:
1·知识财产私有的界定功能。知识产权是一种对知识财产的有效的产权制度安排,它以私权的名义强调了知识财产私有的法律性质。⑥所谓私权,即私人的权利,说明知识产权是“私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权利,即使国家在某种情况下作为权利主体出现,也与其他民事主体是相互平等的关系;同时知识产权也是“私有”的权利。对知识财产进行私权界定,采取的是一种市场机制的产权形式,其实质是回答知识财产应为私有还是公有?市场机制的产权形式,即是私人占有的产权形式。这就是法律意义上的知识产权。界定私权的对价条件是:发明创造者将自己的知识产品公布出来,使公众看到、了解到其中的知识,而社会则承认其在一定时期内有独占利用其知识产品的权利。⑦知识产品是公开的(公共产品属性),而知识产权则是垄断的(私人产权属性)。这样就实现了知识公开与权利垄断的对价关系。
2·知识创造活动的激励功能。知识产权制度能够为科技创新提供激励机制。创新者的创新活动必然要付出诸如时间、人力、物力、财力之类的成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创新者所支付的成本应该能够收回甚至实现盈利。知识产权制度赋予创新者在一定时间内对其创新成果享有专有权,其他人要想利用其创新成果,必须征得其同意并支付相应的使用费,这样就为创新者收回成本提供了可能。所谓“给天才之火添加利益之油”,知识产权制度为创新者提供了最经济、有效和持久的创新激励动力,有助于创新活动在新的高度上不断地向前推进,从而促进创新成果所蕴藏的先进生产力的快速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