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上的财产占有概念
2017-09-22 0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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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抢夺、抢劫、诈骗、敲诈勒索是转移财产占有关系的犯罪
盗窃、抢夺、抢劫、诈骗、敲诈勒索是转移财产占有关系的犯罪,侵占罪是不转移占有的犯罪,在这些直接领得型犯罪中,都涉及到财产占有概念问题。因此,有必要对刑法中财产占有的含义、与民法中占有的关系、特殊情形下的占有如何认定等,进行仔细的研究。
对于什么是刑法中的占有,大陆法系刑法理论存在下述几种理解:(1)管有说,认为无论是他人还是自己之物,只要在自己管有中,即属占有。(2)事实及法律上支配说,认为占有除事实上的支配外,还应包括通过存单、……
上述诸学说中,对现代各国刑法产生重要影响的,主要是上述的第(2)说与第(3)说,不过,在侵占罪与盗窃等夺取犯罪中,占有成立的范围又有所差别,盗窃等夺取罪中的占有为犯罪侵害的对象,重点在于对财物排他力的夺取,故夺取的占有一般为纯粹的事实支配关系;而侵占罪中的占有不以事实上的排他力而以有滥用可能性的某种支配力为重点,因此比盗窃罪中的占有内容更为广泛,还包括上述法律上的支配。
在我国,司法实务对占有的界定又有所不同,侵占罪中的占有应当包括上述纯粹事实上的占有与法律上的占有,对他人存单等金融票证的保管也构成对其金钱的占有,随意支取将构成侵占罪,自无疑问。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盗窃罪的数个司法解释,盗窃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数额,无论能否即时兑现,盗窃数额均按票面数额计算,而盗窃数额一般是指行为人已经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其应为既遂数额。
台湾学者认为,事实上的支配关系应当包括客观的和主观的支配要素。主观的支配要素指占有人主观上占有或支配的意思,其为事实上支配财物的意思,与决定支配本身是否发生民事法律效果的意思能力和责任能力无关,主观上的支配意思,也不以占有人具有特别的意思或持续不断的支配意识为先决条件。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客观的支配要素指具有客观上的事实持有状态,一般要求人与物具有较为接近的空间与时间联系,通常该联系的紧密松弛程度与物的形状、性质及其存在的场所、时间有关。
在日本,刑法上的占有是指对财物以支配的意思进行事实上的支配。就事实上的支配而言,它不尽是单纯物理的、有形的支配,对财物的现实握持和监视也不是占有的要件,占有的存在与否应当根据物的性质、时间、地点和社会习惯等因素,按照社会上的一般观念来判断。
德国学者Welzel认为占有应包括三个要素:一是现实的要素,即事实上支配着财物;二是规范的、社会的要素,即事实支配应根据社会生活的原则进行判断;三是精神的要素,即占有的意思。
我国大陆刑法理论对此问题较少探讨,一般倾向于在个案中依具体情况确定占有的有无,不过也有少数学者论及占有的概念。有学者借鉴大陆法系刑法理论对占有的界定,从主客观两方面来把握占有概念:认为在主观上,对其事实上的支配应当具有概括的、抽象的支配意识;在客观上,占有是指事实上的支配,其不仅包括物理支配范围内的支配,也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的财物支配状态。
可见,我国刑法理论也要求占有应当在客观上对物具有实际的控制与支配,并且,这种控制支配不以物理的、有形的接触管领为必要,而应当根据物的性质、形状,物存在的时间、地点,以及人们对物的支配方式和社会习惯来判断。
仅具有客观上的控制支配地位,而无占有意思不能构成占有。我国司法实务实际上也采取了该种主张。
当然,这里的占有意思不要求是具体的意思,也不以有为自己占有的意思为必要,而是概括的、抽象的意思,而且该意思既可能有明确的支配意识,也可以是潜在的、甚至推定的支配意思。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民法与刑法上的占有,都是指占有人以占有意思对财产的实际控制与支配,那么二者又有何区别呢?
首先从占有意思分析。一般而言,刑法上的占有意思是概括的、一般的意思,只需要潜在的,甚至推定的意思就可成立。只需要足以表明占有人支配、控制财物的状况即可。而民法上的占有意思都要有一定的具体内容。虽然最近的民法学说也认为民法上的占有意思可以不必针对个别特定物,仅需具有一般的占有意思就行,如甲对投入其门口信箱的自己的邮件,不管是否知道皆构成占有。但是此种一般的占有意思,也需要甲知悉该邮件将会(或可能)存在,且在此基础上有对其加以控制与支配的愿望为必要,否则将不会构成民法上的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