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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引渡立法的若干理论问题(2)

2017-09-22 06:05
导读:其次,引渡法具有部门法的性质。由于引渡法主要是为了调整引渡法律关系问题而制定出来的,所以,从总体上讲引渡法仍然是涉外部门法律。它的基本内

  其次,引渡法具有部门法的性质。由于引渡法主要是为了调整引渡法律关系问题而制定出来的,所以,从总体上讲引渡法仍然是涉外部门法律。它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引渡的原则、给予引渡合作的条件、引渡的程序和规则、国家内部各有关部门在引渡中的权利和义务等。这些法律问题并不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而只涉及引渡过程中的一般法律关系。所以,引渡法只能算是具有特殊性质的部门法。
  第三,引渡法是由一系列针对引渡事项的程序规则组成的法律,属于特殊程序法。因为引渡所要解决的最根本问题是实现国家的刑事管辖权和刑事处罚权问题,所以,引渡法中的各种规章、制度和原则、规则基本上属于刑事诉讼范畴的程序规则,引渡过程中对被引渡人所采取的强制措施最清楚不过地反映了这一点。所以,引渡法和刑事诉讼法具有密切的关系。在一些国家里,引渡规范是刑事诉讼法的一个组成部分。有些国家干脆引渡规则列入刑事诉讼法中,作为特殊程序来加以规范。比如希腊、意大利等国就是这样做的。我国有些学者在90年代中期也曾经主张在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时将引渡列入其中。[1]一些刑事诉讼法学者在其刑事诉讼法著作中就把引渡作为特殊程序进行研究。[2]从某种意义上讲这是有一定道理的。既然引渡法属于刑事诉讼法范畴,那么,这就意味着引渡法的基本规则不能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相冲突,刑事诉讼法中能够直接用于引渡活动的程序规则都必须遵守。
  第四,引渡法又是解决国际刑事司法协助问题的专门法。引渡、刑事司法互助、刑事诉讼移转管辖、承认和执行外国形式判决、被判刑人的移管等都是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内法中这些都是解决国际刑事司法合作问题的基本手段。现在,世界上的最新发展趋势是,一些国家把引渡规则和刑事司法互助、刑事诉讼移转管辖、承认和执行外国形式判决、被判刑人的移管、协助没收犯罪收益等统一规定在一部法律中。比如,奥地利、瑞士、德国、韩国、葡萄牙都是如此。(注:奥地利的法律名称是《奥地利引渡和刑事司法互助法》,其它上述国家的法律直接冠于《国际刑事协助法》的名称。)笔者曾多次呼吁,我国应该借鉴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最新发展趋势,制定出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协法》,把引渡和其他形式的司法协助制度一并规定在一部法律中。其基本理由就在于,引渡和其他形式的司法协助制度都是同属于国际刑事司法合作领域的事宜,它们之间的许多原则、规则、制度是相同的,所奉行的理论基础也是一致的,其基本宗旨也具有一致性。(注:参见赵永琛:《国际刑法与司法协助》,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223页。为了给我国立法机关提供参考,甚至自行起草了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协助草案(学术稿)》。该学术稿已公开发表在陈兴良主编的《刑事法评论》第6卷,全文可参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第五,从国内法的角度来讲,引渡法是由国内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具有国内法的全部特征,只不过引渡法规定的内容是涉外刑事问题而已,因而引渡法也是国内法,而从国际刑法的角度上看,引渡问题则是国际刑法的重要问题,引渡规则构成了国际刑法的重要内容。这意味着一国在制定本国的引渡法时要遵守其缔结的引渡条约和国际惯例。
  二、关于引渡的性质和特性(注:参见赵永琛:《国际刑法与司法协助》,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188-19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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