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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写者到作者——对著作权制度的一种功能主义(2)

2017-09-25 01:43
导读:赋予作品以产权并不具有必然性。在历史上,人们更经常把一些在今天看来最为严重的侵害著作权的形式,如剽窃,视为是一种欺诈而不是盗窃。因为剽窃


  赋予作品以产权并不具有必然性。在历史上,人们更经常把一些在今天看来最为严重的侵害著作权的形式,如剽窃,视为是一种欺诈而不是盗窃。因为剽窃的“主要受害人并不是被复制作品的作者,而是剽窃者自己的一部分竞争者,他们顾忌以此方式来提高自己的声誉”。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有论者指出,“通过慷慨授予作者权利而鼓励文学生产,本来并不被认为是一项深思熟虑的政策。[5]事实上,在前著作权时期,存在很多现代著作权制度的替代形式,它们发挥着鼓励作者创作、保护作品的功用。其中的一些形式已经消逝了,[6]有些则流传至今。

  王室向某些撰写者提供奖励或者资助是近代以前鼓励文学作品产出的一种重要形式。这种形式在今天仍然能够发现其存在的痕迹。随着近代以来王朝国家向民族国家的转换,这种资助的主体由皇室变成了政府。在这种资助体制下,创作的主题由王室或者政府决定;作品的创作经由王室或者政府的审批获得奖励或者资助。资助者检查的内容包括:创作的主体、内容、结题方式、对社会现实的意义等。不同的是,在近代以前,这种资助体制针对所有的作品体裁,而在现在,则主要针对的是学术性作品。[7]类似于这种王室或者政府的资助,私人赞助作家创作也是中外一些富足者的传统。那些出身高贵的富足者为了提高自己的品味,或者出于装饰自己的目的,总是愿意资助那些进行创作的朋友。王室资助与私人赞助的共同点在于,他们都凭自己的嗜好资助作家们的创作。这就存在着一种危险性:作家们最希望花费心力的主题未必得到赞助者的帮助。为了生存,有时候(当然,不是任何时候)作家们不得不服从于傲慢的赞助者的口味,否则,他们就没有糊口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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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家们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赞助体制而创作的情况普遍存在于近代以前的西方和中国。一位中国研究专家曾经指出,18世纪之前的中国,“学者们接受了官方赞助,担任官员的幕宾,不论这些官员是在何时何地聘用他们。……这种学术发展模式持续到19世纪,直到太平天国起义突然中断学术事业发展时,才告结束。”[8] “由于每个学者都要求有一位财力雄厚、忠实可靠的赞助者”,因此,这时的学术研究经常受制于赞助者的口味,“他们对学术的忠诚并不鼓励更为明确的自我认同”,当然也可以断言,“清代的士大夫不会成为专业工程师、科学家、冶金专家以及诸如此类的角色,……他们作为研究者和教师,其专业活动具有社会影响,他们的职业也是社会组织和结构的具体组成部分。”[9]在西方,曾有研究指出,早在公元一世纪的罗马,那些门客作家们就不得不依赖于有钱人的资助[10]。在研究欧洲的文艺复兴时,杜维运也分析了赞助的重要作用。那时,国王和大臣经常赐予作者养老金作为他们臣服的赏赐,作为回报,“作家们纷将著作献予贵族、贵妇、赞颂他/她们的躯体比阿波罗或者维纳斯潇洒美丽,心智则优于莎士比亚或者萨福。”[11]这样,著作家和艺术家主要依靠皇室、封建领主和教堂的赞助维持生计。显然,“这种依赖性破坏了表达的自主性,阻挠了知识分子重要的思想自由的发展。正如伏尔泰所描述的,‘在法庭上,哲学家也成为王国的奴隶,就像王国的最高官员一样。’”[12]

  在古代中国,对于作家们而言,鼓励作品创作的因素除了赞助之外,还发展出了一种独特的倾向。“读书致仕”是中国古代文人的一个重要传统。作家们的诗词、咏歌、散文、小说等尽管不能经由著作权制度直接变成金钱,但这会增加他们的知名度并拓宽他们被保荐入仕的通道。因此,通过获得名声同样给作家们进行创作提供了激励[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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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此之外,出版特权、支付给作家一大笔费用的合同等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着现代著作权制度的功用。即使就著作权制度对复制行为的限制功能而言,没有著作权法,作家们也能够收回其创作成本。兰迪斯和波斯纳总结了下列九个限制复制的非著作权因素:(1)复制件质量较低,从而不能构成原始作品的一个完全替代品;(2)复制本身可能涉及某种独创性表达——即该复制并非原文照抄,而是涉及释义、删节、旁注等——并因此而产生一个正的表达成本;(3)复制需要时间,因此有一个时间成本,原始作品出版商在此期间内不用面对竞争;(4)著作权保护存在着可供替代的合同方法,用以限制复制;(5)技术措施可以限制复制;(6)“可复制性”本身可能提高了原始作品的价值,因此,著作权所有人间接地获取了复制件的部分价值;(7)许多作者从作品的出版中获得了可观的利益,并且远远超过了任何版税;(8)复制成本的减少,同样有助于著作权所有人减少自己的复制成本;(9)在许多知识产权领域,表达成本已有所下降[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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