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写者到作者——对著作权制度的一种功能主义(3)
2017-09-25 01:43
导读:尽管如此,在法律经济学者看来,上述制度还存在着很多不足。其原因不仅在于,上述有些制度与法治社会的初衷相悖于今日已不可得;同时还由于它们存
尽管如此,在法律经济学者看来,上述制度还存在着很多不足。其原因不仅在于,上述有些制度与法治社会的初衷相悖于今日已不可得;同时还由于它们存在着政治化的危险,并导致由政府而不是市场来决定知识财产的价格。这样,“用于奖励或者奖金的钱必须以税收方式获得,而全部可行的税收形式都在价格和边际成本之间打入了一个楔子。”[15]
二、著作权:创作自主的法律形式
与法律经济学的路径不同,笔者更强调的是著作权的政治功能。在笔者看来,现代著作权制度不仅降低了作家的交易成本,还促使了作家创作的自主性。正是借助于著作权制度,作家可以向读者大众收费,最终摆脱了赞助者的傲慢。
作者(author)是一个与现代著作权相伴相随的概念。作者为作品赋予独创性或者个性,使之与公共领域的东西加以区分。正是这种独创性或者个性,才赋予作者解释自己作品的权威。在英文中,作者(author)与权威(authority)来自同一词根并不是偶然的。显然,作者首先是一个著作权法上的概念,承认一个写者(writer)是作者(author),也就意味着,在通常情况下他能够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能够获得社会荣誉,能够凭自己的兴趣和嗜好创作。
然而,并不是在历史的每个阶段,撰写者都被作为作者来对待。有时,“印刷者、装订者、图解者、出版者甚至读者对一本书的贡献,较之撰写者对一本书的贡献,可能对社会的影响更为深远。”[16]写者是否被视为作者,在很大程度上并不取决于他是否从事了创作,而决定于一个社会的政治环境、法律思维与法律习惯。在前著作权时期,撰写者的创作依赖于赞助体制。那时的文学产品市场非常狭小,生产者们不能获得消费者的资金资助。作家们要靠著作权这种制度获得生存,有两个变化是关键的: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第一,市场规模的扩大。在一个很小的市场中,文学产品的生产者不可能通过市场获得融资。这种扩大的市场只有到18世纪,才在西方社会中出现。那时,英国中产阶级的人数逐渐增多,中产阶级的教育水平逐渐提高,中产阶级妇女的社会角色发生了变化。所有这些都促进了书籍市场的扩大。据说,《帕拉梅》一年之内就销售了5版,而潘恩(Paine)的《论人权》在几周之内就售出了5万册以上[17]。不可否认,一个可欲的读书市场在任何社会都是存在的。例如,公元1世纪的地中海沿岸和中国宋代时期的江南都出现了一个不小的读书市场。但是,那种市场的狭小最终还是使著作权处于蛰伏状态。
第二,与市场规模、城市化程度的增强有关。尽管在韦伯看来,中西城市兴起的原因不同,[18]但他们都集中了大量的文化人。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是,古今中外的城市都集中了与当时的农村相比而言的交通和通讯。吉登斯在分析民族国家时所运用的“时—空融合”(time-space convergence)概念确切地讲只能用于解释城市。[19]在英国18世纪中期“收费公路得以繁荣”以前,“整个英国的道路非常差劲,几乎不能通行,大件或者重物很难运送。轮子根本没有什么用武之地,马背倒是普遍的搬运方式。”[20]直至19世纪初,才出现了严密组织起来的商业运输渠道。这样,较之前繁荣的交通与通讯不仅促使文学产品在一个城市内部得以发送,同时,随着读者市场以及传播文学产品之途径的发达,写作渐渐地成了一门职业,作家不必再让自己依附于某个贵族庇护者;相反,他们可以依赖读者(更多的是,中间经过出版商)、依赖版税而生活。这样,写作人逐渐变成了一个独立自主的创作主体。与此相应,著作权观念也逐渐形成了。在这个意义上,波斯纳指出,“只有图书购买人为使用作品付费时,著作权保护对作者才是重要的”。经由著作权这种机制,作家们既独立于皇室、贵族和教会,又能挑战后者政治上和社会上的支配地位。脱离了反复无常的傲慢赞助,作者们具备了新的、广阔的天地去挑选自己的题材、找寻自己的声音。伴随着著作权这一概念从图书业垄断专卖权的蜕变,作品的创作逐渐从依赖赞助体制转向依赖市场的完善,撰写者们逐渐获得了作者的地位。他们不再为赞助人而创作,而是独立自主地为自己、为读者而创作。正如有论者所说,“他们不必再依靠上帝求生存,除了公众之外,他们如今再没有其他保护人。总的说来,公众是个既善良又慷慨的主人。”[21]作家们再也不被讥为“可笑、懒惰、贫穷、虚伪与没用”;相反,“……社会中的所有文雅之士,只要购买文人的作品,都在奖掖他。因此,嘲笑住在阁楼里的文人,过去不失为机智,但现在已非如此,因为这种状况已不存在。”[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