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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写者到作者——对著作权制度的一种功能主义(4)

2017-09-25 01:43
导读:这种经由著作权实现的“经济自主”所导致的“创作自主”、“人格独立”思想在20世纪初中国制定了第一部著作权法(即《大清著作权律》)以后,也在


  这种经由著作权实现的“经济自主”所导致的“创作自主”、“人格独立”思想在20世纪初中国制定了第一部著作权法(即《大清著作权律》)以后,也在我国的文化人心中悄然而生。顾颉刚在1923年2月20日给朋友的信中曾表达了“一不靠官,二不靠商,自食其力,自行其是”的理想。他说:“希望著述上可以立足的人得终身于著述,不受资本家的压制、社会的摧残。我们的生活,靠政府也靠不住、靠资本家也靠不住,非得自己打出一个可靠的境遇就终身没有乐趣了!”[23]而鲁迅在这个年代为版税而斗争的行为,也说明了著作权对于一个作者自由创作的重要性。

  或许,作者的创作仍然可能要受制于读者,特别是在日益市场化的今天,文学产品也必须服从一般商品的规律。阅读需求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文学产品的供给。文学产品的生产者们脱离了赞助商的支配,却又有可能被读者大众套上笼头。然而,法治话语下的道德多元、价值多元、需求多元、信仰多元决定了读者的不同质,而这种不同质恰恰又在一定程度上为作者的独立型构了条件。

  三、写者(writer)与作者(author)

  前已提及,并不是所有的年代,写者都被作为作者。写者是一个事实描述概念,它表示的是某个主体与某个对象之间的客观关系;而作者是一个法律判断概念,它表示的是某个主体对某个对象享有何种权利。

  从写者到作者地位的转换,在一定程度上得益于文学作家的参与。在英国文学从古典时期转向浪漫主义时期,蒲伯(Alexander Pope)占有重要的地位。那时,文学界秉持一种模仿(copy)的传统。蒲伯要求诗人们模仿古人、遵循法则,追寻自然,而且指出“模仿自然就是模仿古人”。他在1711年所写的《批判论》第139行中明确阐述了这样的思想。“因此,理所当然地要尊重古代原则/模仿自然就是模仿他们”(Learn hence for ancient rules a just esteem; To copy nature is to copy them)[24]。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艾迪生(Joseph Addison)对此持不同的看法。他说,“再好的作家的模仿也无法与原创的(original)东西相比。”扬格(Edward Young)在蒲伯所谓的模仿之间进行了区分,他指出,“模仿有两种:模仿自然和模仿作家;我们称前者为独创,而将模仿限于后者。”在他看来,“模仿者只能给我们的作品增加一个副本,他们徒然增加了一些微不足道的书籍。模仿的精神存在不良的影响:它会使我们追随前人,而不愿超越前人;模仿的精神有可能使我们反抗自然,而我们生下来的时候都是独一无二的,因此,模仿有可能与我们生下来就是独创者的地位相反;模仿有可能使我们写得多,想得少。而独创性作品不同,它是天才(genius)的产物,能够从荒漠中唤出灿烂的春天。”[25]他和沃顿(Joseph Warton)都把蒲伯这位18世纪上半叶英国诗坛的领军人物列入二三流的诗人之中。他们都反对盲目崇拜古人、模仿古人,力求有所创新。与此一致,在Donaldson v.Becker后的第三年,摩尔(John More)在其一部评论性的著作中指出,弥尔顿之作《失乐园》的价值就在于他向自然寻求素材,并附加了自己的思想和情感,在他的诗作中到处弥散着最强烈的原创性特色。[26]半个世纪后,布莱克斯通在其《英国法评论》中,也提到了原创性(originality)。他指出,“如果一个人依赖他的理性产生了一个原创性作品(original work),显然,他就有权以其乐意的方式处理该作品。任何从其手中夺走或者改变其作品的行为都是对其财产权的侵害。”⑩这样,原创性这一词汇便随着著作权这一概念的形成逐渐从文学领域进入了法学领域,尽管二者对这一概念的理解可能并不一致。共4页: 1 [2] [3] [4]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解释论视野下的《物权法》第166条和第167条——兼评用益
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签署的担保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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