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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抵抗权之法理分析(1)

2017-09-25 03:28
导读:法律论文毕业论文,行政抵抗权之法理分析(1)论文模板,格式要求,科教论文网免费提供指导材料: [摘 要] 目前众多国内外的学者纷纷进行对相对人的抵抗权的
[摘 要] 目前众多国内外的学者纷纷进行对相对人的抵抗权的研究,我们国家相关法律也对此做了一些类似规定。 但是,我国行政法对于相对方的抵抗权的规定一直处于“犹抱琵琶半遮面”的状况,只在为数不多的法律文件中做了规定,因此作者认为行政相对方抵抗权已经能够在我国法律体制中发现,但是需要对其进行系统分析研究。   [关键词] 行政相对方;抵抗权;无效行政行为   Abstract:At present,many scholars both at home and abroad are doing the research on the right of resistance related to man, about which Chinese government has made some relevant laws. However, the Administrative Law of China for the right of the resistance has been in an [WTBX]unclear[WTBZ] situation except few legal documents provided. The author thinks that the administrative relevant right of resistance has been embodied in China's legal system , but it needs to be a systematic analysis study .   Key words: administrative opposite party; resistance power; invalid administrative action
  
  关于行政相对方抵抗权的产生可以追溯至抵抗权。在中国,古代儒家的抵抗权思想在世界范围内是时间上产生最早,而且相当深刻、系统。儒家强调如果政府违背民意实行暴政,人民必须起而反抗。孔子提出在暴政面前反抗君令“罪不在民”的反抗暴政无罪论;孟子进而提出“夫民今而后得反之也”的反抗暴政的抵抗权观念。儒家的抵抗权主张包括拒绝为暴政暴君服务、自由出国远离暴政暴君、诛暴君诛独夫等等。
  因此抵抗权最初主要从政治和宪法层面提出,然后逐步渗入行政法领域,形成行政抵抗权,即行政相对方的抵抗权。
  
  一、我国行政抵抗权的立法现状
  
  基于我国官本位传统和个人对集体、国家绝对服从观念的影响,我国行政法一直对“无效行政行为”、“行政抵抗权”避而不谈,我国法律至今还没有明确规定相对人享有行政抵抗权。不过,行政相对人的抵抗权在相关立法中已经初露端倪。其中尤其受关注的是《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发布)
  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自1988年8月1日起施行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企业有权拒绝任何机关和单位向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机关和单位以任何形式要求提供物力、财力、人力的,都属于摊派”。
  1993 年 7 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农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任何机关或者单位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收费的项目、范围和标准应当公布。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收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权拒绝。任何机关或者单位对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进行罚款处罚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罚款,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权拒绝。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进行摊派。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以任何方式要求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人力、财力、物力的,属于摊派。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权拒绝任何方式的摊派。”
  类似的规定还有国务院于1988年颁布的《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任何国家机关、人民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向企业摊派。”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有权拒绝任何单位的摊派。企业对收取费用的项目性质不明确的,应当向收费单位上一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报告,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才能支付。”《山东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注:1991年10月22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2年11月21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正)第二十一条规定:“各种罚款必须严格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否则被罚款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 1993 年颁布的《北京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注:1993年9月17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八条规定:“经营者有权拒绝非管理机关和无检查证人员的检查;有权抵制非发证机关扣缴或者吊销文化娱乐经营许可证、安全合格证和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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