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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评析和完善(1)

2017-09-26 05:01
导读:法律论文毕业论文,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评析和完善(1)样式参考,免费教你怎么写,格式要求,科教论文网提供大量范文样本: 【摘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一个科学性很强且特征十分明
【摘要】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一个科学性很强且特征十分明显的罪名,其刑罚的设置是基本合理的,但也存在着明显的不足。本文试着从我国《刑法》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现状入手,结合当前学界对此问题的争议,辩证地分析了我国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立法的合理之处和不足所在。主张在保留现行立法合理规定的同时,针对现行立法的不足,从立法和制度两个方面予以弥补和完善,以期对我国惩治贪污、打击腐败有所帮助。


  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迅猛发展和法治进程的逐步推进,反腐败问题日益引起国人关注,有关严惩腐败的呼声也日趋高涨。为顺应民意、适应反腐倡廉新形势的要求、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巩固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1997年修订《刑法》时,在第395条规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并将其纳入反贪污贿赂罪一章。

全国人大以立法的高度规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体现了国家严惩贪污、打击腐败的决心,客观上也对贪污腐败犯罪起到了一定的遏制和预防作用。但司法实践中,由于立法的过于粗疏和过于概括,司法机关在适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时困难重重,突出表现为在司法实践中极少适用,甚至还从来没有单独适用过。由于同样的原因,许多学者主张或废除此罪,或以它罪代之,或并入它罪。学界有关此罪存废的争议很多,但对现行立法能够辩证分析和看待,既肯定其合理之处,又不忽视其不足所在的观点却几乎没有。笔者在此提出了辩证地分析的观点。因为辩证地分析问题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观点,对于指导理论学习和司法实践有重大作用。任何单方面主张“肯定说”或“废除说”的观点都犯了以偏概全的错误。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有必要对现行立法用辩证地方法重新作出评析,以便保留其合理之处,完善其不足所在。

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现状

(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概念

《刑法》第395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根据上述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经责令说明来源,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的行为①。该罪名是随着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逐步完善、适应现代反贪污贿赂犯罪的要求,在借鉴外国立法经验基础上,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而设立的。1988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首次规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该罪名填补了我国刑法立法罪名上的一项空白,在司法实践领域产生了广泛的影响。1997年,修订后的新《刑法》吸收了《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对此罪名的规定,将其列入贪污贿赂罪一章。

(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相关规定

除了《刑法》中关于该罪的规定,涉及本罪的还包括有关的一些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和党的政策。

1、刑事立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首次规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1997年修订《刑法》时,将本罪纳入刑法典,列为第395条第一款;199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了《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规定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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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相关立法及规定。1999年国务院发布了《个人存款帐户实名制规定》,标志着金融监管机制开始初步建立。此外,金融机构大额、可疑资金报告制度也已初步形成,包括如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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