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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计划的基本程序研究(1)(3)

2017-09-26 06:32
导读:(二)信息公开机制 政府信息公开是现代行政法的一项重要原则,行政计划作为政府行政行为的一部分也必 然要受到该原则的约束。世界上很多国家和

  (二)信息公开机制
  政府信息公开是现代行政法的一项重要原则,行政计划作为政府行政行为的一部分也必 然要受到该原则的约束。世界上很多国家和 地区的行政计划程序中都有关于信息公开的明确规定。如德国《行政程序法》第73条第(2 )项规定:“依第17条第2款的规定,第17条第4款的要求,在确定规划程序中须以公告方式 为之。该公布应由行政机关在其官方公报,以及预计规划将产生效力的地区的地方日报上公 开其通知和要求的方式作出。”日本1983年《行政程序法(草案)》第1112条第2款规定: “计划提供公众阅览。”我国台湾地区1990年《行政程序法(草案)》第117条拟定计划之 公开的第1款规定:“拟定计划机关之直接上级机关于接到前条计划书后,应对指派其内部 所属单位或人员负责听证,并应将计划书登载于政府公报公告之。”这些国家和地区的行政 程序法或行政程序法草案在规定行政计划程序的内容时都对行政计划的公开作了明确规定。
  
本文原文
  (三)计划的监督与评价机制
  计划的监督也是计划程序的重要方面,它是计划执行 过程中对计划执行单位完成计划的情况进行的检查、监察、督导和纠正……计划监督是计划 执行的保障性程序,有利于维护计划的严肃性,最能体现计划法治的原则和精神,因此这方 面的程序制度的积极意义也是非常明显的。计划的监督制度必须对相关的原则和规则包括监 督的主体、形式进行确定的规定。“针对我国传统计划工作的一个重要缺陷,计划制定后极 少对计划进行科学评价,使得行政计划常常脱离实际,给经济和社会发展造成损害的现象, 因此有必要建立计划评价机制,从而使计划更科学,定位更准确,更加适应现实的需要。” 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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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法律救济机制
  行政计划是行政主体为保证行政权力的有序行使,而对将来一定时期内所要完成的 行政工作的预先安排,它并不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不直接针对相对人行使权力,而是类似 于 行政指导的一种行政行为。但行政计划的实施有可能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不为 相 对人设置一套法律上合理的救济机制,那么行政相对人受行政计划的损害将投诉无门,这 不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精神,也不符合有损害必有救济的原则。
  
  三、行政计划基本程序设计
  
  (一)计划提议程序
  所谓行政计划提议程序是指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和人员认为某项事务需要行政机关制 定行政计划,从而向行政机关提出制定计划建议时需遵守的步骤和方式。这个定义表明,能 够行使提议权的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内部机构和人员以及广大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能够 接受行政计划提议的主体为有权管理提议所涉事务的行政机关。
  行政计划的提议必须以法定的步骤和方式进行,这样才会产生法律上的效果,并且不妨 碍行政机关的正常运行。当然行政机关内部机构和人员的提议程序与外部人员和组织的程序 不能作等同设计,应分别设计:
  1.内部机构和人员进行计划提议程序。当行政机关内部机构或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 现需要对某项事务制定行政计划时应当先进行初步的调查研究,随后根据初步的调查研究结 论制成初步调查报告以及行政计划初步设计,最后把调查报告和初步设计呈送行政首长。
  2.外部组织和个人的提议程序。当外部组织或个人认为某项事务需要由相关的行政机关 制定行政计划时,需要制作行政计划建议书,建议书应写明提议者的姓名、地址或组织的名 称、地址以及拟呈送的机关名称和建议的事务,就该事务制定行政计划的理由和根据。在制 成建议书后连同其它相关材料一起呈送有权机关。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二)计划立项程序
  所谓立项程序是指行政机关认为某项事项需要制定行政计划的或者行政机关在接到行政 计划制定的提议后,经过充分的论证认为某事项确实需要制定行政计划的,从而把制定计划 作为本机关的任务确定下来的步骤和方式。计划立项设计的步骤和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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