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特点
2017-09-26 0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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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从2002年3月5日美国总统宣布采取措施,到
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从2002年3月5日美国总统宣布采取措施,到2003年12月10日,WTO争端解决机构(DSB)通过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历时21个月,经历了磋商、专家组审查和上诉机构审议全过程。
专家组于2003年5月2日作出裁决报告,认定美国保障措施不符合保障措施协议。报告长达1000页,分为11个部分:I. 概述;II. WTO程序问题;III. 起诉方主张;IV. 起诉方要求作出的结论和建议;V. 组织会议-对初步裁决的请求;VI. 专家组工作程序;VII. 当事方主张;VIII. 第三方观点;IX. 中期审议;X. 裁决;XI. 对各起诉方主张的分别结论和建议。
2003年8月11日,美国通知DSB对专家组报告提出上诉。但上诉机构维持了专家组的总体结论,即美国对所有10种产品采取的保障措施都没有法律依据。其中,对于上诉涉及的未预见发展、进口增加和对等性,上诉机构维持了专家组裁决;对于因果关系,上诉机构认为,对其他主张的裁决已经足以解决争端,因此没有必要对专家组报告中的相应内容进行审查;对于交叉上诉,上诉机构没有裁决,因为审查这些主张的前提条件没有出现。另外,对于镀锡类产品和不锈钢线材这两种产品,上诉机构否定了专家组关于提供充分合理解释的理解,但不影响专家组对这两种产品的总体结论。
以下是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的一些重要特点。其中有些内容可圈可点,有些内容则颇有争议。
(一)专家组报告
1、司法节制
起诉方提出了11个法律主张,包括未预见的发展,进口产品定义,国内相似产品定义,进口增加,严重损害,因果关系,对等性,最惠国待遇,措施的限度,关税配额分配,发展中国家待遇等,几乎涉及了WTO《保障措施协议》每一个实质性条款的适用和理解。8个起诉方提交的书面陈述和附件也长达6000页。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整理) 但专家组只对未预见的发展、进口增加、因果关系和对等性作出了裁决。专家组认为,对这几个方面的裁决,就足以判定美国的保障措施不符合WTO协定,从而解决了本案的争议,因此没有必要继续审查其他方面。专家组采用司法节制的方法,于众说纷纭之中,抓住解决争议的核心问题,果断作出裁决。这是一种“四两拨千斤”的高超本领。
2、“充分合理的解释”(reasoned and adequate explanations)
专家组在未预见的发展、进口增加、因果关系和对等性这4个方面认定美国的保障措施法律依据不足,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美国没有对其裁决作出“充分合理的解释”。这个思路贯串于专家组裁决报告的始终。
专家组指出,DSU第11条规定,专家组的职责是对有关事项进行客观评估(objective assessment)。这个一般性的审查标准也适用于有关保障措施协议和GATT第19条的争端。即专家组不是对证据进行重新审查以代替进口成员的分析和判断,而是看调查当局是否审查了所有相关事实并且对这些事实如何支持其裁决作出了合理解释。这一点在阿根廷鞋类案中已得到确认。[1]
此外,美国面筋案和美国钢管案专家组认为,专家组必须评估调查当局是否提供了充分合理的解释,说明事实如何支持裁定。[2]在美国羊肉案中,上诉机构进一步指出,在审查是否有充分合理解释时,专家组应当深入审查这些解释,并且依据提交专家组的事实;专家组应当审查主管当局的解释是否充分涉及了数据的性质和复杂性,并且是否对这些数据的其他解释作出了回应;如果其他解释有道理,而相比之下主管当局的解释不够充分,专家组就应当认定主管当局的解释并不充分合理。[3]在美国棉纱案中,上诉机构也进一步确认了这一点。[4]]
3、裁决中支持美国的部分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 专家组虽然总体上否定了美国的措施,但裁决中却有一些部分是支持美国观点的。例如,对于不锈钢棒材的进口相对增加,专家组就认为美国提供了充分合理的解释。因为ITC发现,调查期内相对进口增长很大,从1996年的51.8%,上升到2000年的84.1%。ITC还指出,最大的增长发生在2000年(19.3%)。ITC认为,最近的轻微下降(从2000年中期的87.9%到2001年中期的84.6%)不影响认定进口增加。专家组认为,这是一种令人满意的解释。特别是,1999-2000年有重大增长(19.3%),而两个中期3.3%的下降是不重要的。因此,相对进口仍然处于很高水平,属于正在以增加的数量进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