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 宪政意义(1)
2017-09-26 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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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宪法不仅是调整国家和社会活动的规则,而且已成为斯人
摘要:宪法不仅是调整国家和社会活动的规则,而且已成为斯人的精神 寄托。宪法是斯人须臾难离的形而下的行为准则,形而中的生活方式和形而上的意义世界。人权、宪政、法治国诸概念皆来自西方,国外对其认识观点纷呈,国内学者对其界定也是难成一致。综合众多学者从不同方面对人权概念的论述,笔者把人权界定为是受人类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相应的文化发展所制约的,具有普遍意义的,每个人之所以为人都享有或都应该享有的权利。宪政包含多层含义,其内涵有多个方面,笔者总结几位有代表性的观点,把宪政界定为在良宪的领域内,以民主为动力、法治为原则、自由为目的和理想,并以充分保障人权为核心内容的政治过程和政治形态。人权与宪政的关系体现在:人权是宪政的核心要素之一;人权是宪政的生命和灵魂——自由——的保护神;人权是宪政被民主攻击时所依靠的防护墙;人权也是宪政的同盟军。人权入宪的意义表现在:(一)人权是架构完整宪政理念的关键要素,宪政由人权、民主、法治、自由四个最基本的组成要素。(二)人权是培育完善宪政秩序的根基,宪政秩序是宪法正当性、法律制度的正义、宪法调控功能的发挥三种基本要素的有机结合;(三)人权描绘出了完美的宪政图景。
“当一个刚刚升入天国的人询问圣彼得,他是否可以得到一部地方宪法的时候,他惊奇地被告知这是不可能的,因为根本就没有这种东西,天国里的居民是宁愿不要宪法的。”这表明在西方宪政国家,宪法不仅是调整国家和社会活动的规则,而且已成为斯人的精神寄托。宪法是斯人须臾难离的形而下的行为准则,形而中的生活方式和形而上的意义世界。虽然我国宪政史自《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颁布至今已近百年,然而中国宪法不同程度上是装饰宪法、名义宪法,宪法得不到实施,人权自难保障,宪政也只是少数精英的理想。时至今日,我国现行宪法在党的领导下历经四次修改,尤其是最近的第四次修改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使它真正成为建设“宪政中国”的前提。若使现行宪法也成为国人的行为准则、生活方式和意义世界,就不能不详加阐释人权的宪政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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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权与宪政界说
人权、宪政、法治国诸概念皆来自西方,国外对其认识观点纷呈,国内学者对其界定也是难成一致。为了保证逻辑统一,首先应界定人权与宪政。
(一)人权界说 人权的定义,较有代表性的如下:1、“ 在无产阶级看来,所谓人权,是指建立在一定社会经济基础上的而为宪法所确认的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 2、“人权即人的权利,它反映了人在社会关系中的地位,是一定主体的一种资格和优势,是被一定的社会意识或社会规范认为是‘正当的’行为自由,这种行为自由总是同社会和主体的利益有关,并有其他人相应的义务作保证,人权的性质和范围受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相应的文化发展所制约,归根到底决定于人们的物质生活条件。” 3、“科学的人权概念应当是:人权是以一切人作为主体的那种具有普遍意义的自由平等权利。” 4、“人权即人的权利,是人(或其组合)应当享有和实际享有的,并被社会承认的权利的总和。” 5、“人权是人按其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应当享有的权利。” 6、“人权就是人依其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享有和应享有的权利,它受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的制约。” 7、“人权一词,依其本义,是指每个人都享有或都应该享有的权利。这包含两层意思:第一层指权利,即‘是某某权利’;第二层指观念或原则,即,‘每个人都享有或都应该享有权’。” 8、“无论从历史发展看,还是从现实情况看,人权的发展均呈三种形态:一、应有权利,二、法定权利,三、实有权利。所谓应有权力是人按其本性,在社会发展一定历史阶段的客观条件下,应当享有的权利;所谓法定权利,是指以法律形式将应有权利加以肯定,使之法律化、制度化;所谓实有权利,是人们在特定的法律制度下,实际享有的权利。应有权利变为法定权利,法定权利变为实有权利,是一个复杂而又充满斗争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