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计划的基本程序研究(1)
2017-09-26 0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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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计划基本程序立法模式有:在行政程序法典中规定行
摘要: 行政计划基本程序立法模式有:在行政程序法典中规定行政计划程序;制定综合 性的行政计划法典;分散规定模式。行政计划基本程序的相关制度有专家参与机制、信息公 开机制、计划的监督与评价机制、法律救济机制。在对相关理论进行深入研究的同时,也对 行政计划的基本程序进行理性的设计。
关键词:行政计划;基本程序;立法模式;相关制度;程序设计
Abstract:The basic procedures of administrative plan legislation include regula ting the administrative plan process in the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code, estab lishing the comprehensive administrative plan code, and decentralizing the regul ation model. The related provisions of the basic administrative plan procedures
comprise the mechanism of participation by experts, information disclosure mecha nism, the mechanism for monitoring and evaluation, legal relief mechanism. In th e paper, the theories concerned are discussed and the basic procedures of the ad ministrative plan are rationally designed.
Key words: administrative plan; the basic procedures; legislatio n model; the related system; the program design 一、行政计划基本程序立法模式研究
(一)在行政程序法典中规定行政计划程序
据目前所知,将行政计划程序纳入正式的行政程序法典的国家只有德国。德国在其1976 年的《行政程序法》中专门规定了确定计划程序,并且在其后的《行政程序法》历次修订中 , 均保留了这一内容。受德国行政程序法的影响,日本1983年的《行政程序法(草案)》、韩 国1987年《行政程序法(草案)》中均有 行政计划内容的规定。但是,日本在1993年公布的《行政程序法》没有行政计划内容的规定 ,韩国1996年正式公布的《行政程序法》也没有规定行政计划程序。
国内行政法学者们对行政计划程序是否应纳入行政程序法典也存在较大的争议。如有学 者认为:“行政计划是反映行政主体事先安排各项工作的有关活动。它既不是行政立法,也 不是行政处分。”“行政计划不是行政法之范畴,而仅是行政学之概念,故不宜作为行政程 序法的内容。”①也有学者认为,在我国未来的行政程序法中应当有行政计划的一席之地 ,至少应确定一些行政计划程序的原则和必经的核心程序,至于行政计划的范围如何确定, 可以借鉴德国及我国台湾地区有关经验,先将一些具体的对当事人权益产生直接影响的行政 计划纳入其中。②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德国《行政程序法》中对行政计划确定程序规定了几个重要步骤,即听证、裁决、变更 和废除,并对这些步骤作了详细规定。 我国台湾地区1990年的《行政程序法(草案)》由于受德国的影 响对行政计划程序的规定与德国大同小异,只是增加了计划的拟定和拟定计划的公开两项规 定。
(二)制定综合性的行政计划法典
为什么很少有国家和地区以综合性的行政计划法典的模式去规范行政计划程序,原因是:
第一,行政计划要规范的内容太过庞杂,包括立法计划、城市开发计划、旅游开发 计划 、土地开发计划、财政计划、环境计划、科技计划等,并且这些行政计划的实体规定和程序 规定都无法统一,所以制定综合性的行政计划法典难度过大。
第二,行政计划的形式五花八门。据初步统计主要有七种,即:目标;政策,方针 ;研究,预测,判断,程序;计划,方案;预算;策略,措施。要制定统一的行政计划法典 ,就必须统一其形式,能否统一,如何统一也是需要解决的难题。
第三,行政计划具有适时性、易变性的特点,而统一的法典往往难以适时变动,这可能 会妨碍行政计划因时而制、因势而动。
(三)分散规定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