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计划的基本程序研究(1)(4)
2017-09-26 06:32
导读:1. 制定可行性报告。行政首长认为需要时可指定有关机构或人员负责就某事项制定计 划制定可行性报告。 2.专家论证。行政首长在收到可行性报告后,认
1. 制定可行性报告。行政首长认为需要时可指定有关机构或人员负责就某事项制定计 划制定可行性报告。
2.专家论证。行政首长在收到可行性报告后,认为需要进一步进行专家论证的可邀请有 关的专家召开专家座谈会或论证会,行政首长可以指定一人主持专家论证会或亲自主持专家 论证会。
3.会议讨论。由于行政计划往往涉及国家重大利益或多数相对人利益,故一般需要行 政机关召开会议,以民主集中的方式进行充分的讨论后才能作出决定。
4.立项决定。是否立项的决定可以由行政首长总结与会者的意见后单独作出,也可以 由与会者投票的方式,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 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论英国行政法的程序正义原则
论程序法治及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