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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关于行政合理性原则(1)

2017-09-26 06:50
导读:法律论文毕业论文,试关于行政合理性原则(1)论文模板,格式要求,科教论文网免费提供指导材料: 公平合理被公认为民法学的"精神内核",同时又长期被视作与行
公平合理被公认为民法学的"精神内核",同时又长期被视作与行政法无涉的"天国"。然而到了20世纪初,认为行政法只约束政府的羁束行为,而不约束其自由裁量行为,行政法只解决政府行为的合法性,而不解决其行为的合理性,这一时代有幸被全面宣告结束。从此,"合理性"作为一项法定要求渗透到国家行政权的各个领域,并作为现代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得到尊重。本文试就行政合理性原则确立的历史与法理背景、行政合理性原则的适用范围、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基本内容以及该原则与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关系,作一探讨,以求教同仁们。



行政合理性原则(the Principle of Reasonableness)是与行政合法性原则相并列的一项基本原则,而且又是对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补充。它要求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不仅要合法,而且同时要合理。违反合法性原则将导致行政违法,违反合理性原则便将导致行政不当。

行政法只要求政府的行政行为做到合法,到同时要求政府的行政行为做到合理,换句话说,从单纯的行政合法性原则,过渡到确立双重原则,即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此乃是人类行政法制进化的一个标志,是世界各国行政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飞跃。

行政法上合理性原则的确立,与政府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和发展,以及人们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认识的深化,特别是对其控制意识的加强有关。政府的行政行为在客观上有羁束行为与自由裁量行为之分。在行政法治发展的初期,人们的目标只限于规范羁束行政行为,行政法的任务亦停留在以制定法去衡量羁束行为的合法性。此时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处于绝对的"自由"状态。随着社会的发展,政府行政职能的强化,特别是19世纪以来,政府行政自由裁量权不断扩张,人们日益感受到来自于它的威胁。人类逐渐认识到,行政法不仅应控制政府的羁束行为,同时更应控制政府的自由裁量行为。正如美国行政法学者B·施瓦茨所说:"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权的核心。行政法如果不是控制自由裁量权的法,那它是什么呢?"①英国行政法学专家H·韦德认为:"所有的自由裁量权都可能被滥用,这仍是个至理名言。"②"在公法中没有不受约束的自由裁量权。……绝对的和无约束的自由裁量权的观点受到否定。为公共目的所授予的法定权力类似于信托,而不是无条件地授予。"③因此,只以一个原则,即行政合法性原则,约束政府的行政行为是不够的,行政合理性原则理应成为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列宁早在20年代就有这样的思想:在国家管理中不仅有合法性问题,而且还有合理性问题;因为在管理方面,不仅有法律规范在起作用。而且还有技术的、经济的、道德的和其它的规范在起作用,其中一些具有法律形式,另一些则不具有: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遵循的就是合理性原则。④世界各国行政法上的合理性原则正是在这种历史背景下和理论基础上成立的。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普通法上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起源可追溯到16世纪末。当时英国一个著名的案例即鲁克案件包含了一个1598年作出的著名判词。该判词在近400年一直未失去其准确性。英国下水道管理委员会的委员们为修正河岸征收费用。但他们把所有所需费用都摊派给邻近土地的所有人,而不是摊派给所有的受益者。法律赋予委员们有征收费用的自由裁量权,没有规定向谁征收。科克在判词中写道:"尽管委员会授权委员们自由裁量,但他们的活动应受限制并应遵守合理规则和法律规则。因为自由裁量权是一门识别真假、是非、虚实、公平与虚伪的科学,而不应按照他们自己的意愿和私人感情行事。1609年的一个判例又重复了这一原则。⑤现在,英国的合理性原则已成为审查行政行为效力的一个独立并且是重要的理由。在美国确立行政合理性原则虽在时间上稍晚于英国,但合理性原则的精神是相同的。关于政府必须"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规定源于美国宪法第5条修正案,"非经正当的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的规定。许多授权行政官员或机关裁量的法律皆明文规定,裁量权的行使必须"合理"。其它的法律使用相似的字眼如:"适当的"、"必要的"、"可实行的"、"可行的"或"适合的"等等。当法律规定"公共利益",使用"过渡"一词时,意思都是使行政行为能有最起码的推理及常识。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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