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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基本范畴简关于(1)(2)

2017-09-26 06:53
导读:第四,宪法的本质在于集中表现了各种社会力量对比关系。我国宪法学者们大多认为宪法的本质是集中表现了阶级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但我们认为,这一


第四,宪法的本质在于集中表现了各种社会力量对比关系。我国宪法学者们大多认为宪法的本质是集中表现了阶级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但我们认为,这一结论只适用于存在对立阶级的社会和国家中。一旦敌对阶级被消灭,这一结论就显露出了其局限性。我国现阶段的阶级结构和阶级斗争状况就呈现出这样的特点:一方面作为阶级的敌对阶级已经消灭,另一方面阶级斗争依然存在。既然如此,宪法和法律当然还不能退出历史舞台。那么,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什么是宪法的本质呢?通过对整个社会结构进行考察,得出了这样的结果:阶级与阶级的矛盾、斗争正日趋削弱,而阶层、集团间的矛盾、斗争则日渐增强。也就是说,在统治阶级内部,由于各阶层、集团间利益的差异,决定了它们各自要求和目的的不同。因此,为了实现各自的要求、利益,彼此间势必有矛盾、有冲突。这也就是所谓的力量较量。而宪法和法律当然也会对此予以反映。而且事实上,宪法和法律就是这种力量较量的产物和表现。但这种力量对比不是所谓阶级力量对比,而是阶层、集团力量对比,或者说是所谓社会力量对比。我们认为,这就是敌对阶级消灭以后宪法的本质。实际上这也适用于对立阶级的社会,只不过在对立阶级的社会中,社会力量的对比主要表现为阶级力量的对比而已。
(二)宪政

宪政与宪法存在非常密切的联系。可以说,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则是宪法的生命。也可以说,宪法是静态的宪政,宪政是动态的宪法。因此,宪法的内容直接决定宪政的内容,立宪的目的就是宪政的目的:没有宪法就谈不上宪政,而离开了宪政,宪法则成了一纸空文。因此,宪政在宪法学理论体系中居于非常重要的地位。尽管在宪政的概念问题上,中外学者们众说纷纭,但在宪政与宪法紧密相联,以及宪政的核心是限制政治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也就是实行民主政治等方面则认识一致。因此我们认为,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而且我们还认为,在理解和分析宪政问题时必须明确以下几点: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编辑发布)

第一,宪法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尽管宪法是宪政的前提,但有宪法却不一定有宪政。而这里最关键的环节就在于,宪法制定出来后能否实施。另一方面,既然宪政是动态的宪法,那么,实施宪法的过程,也就是建立宪政的过程。因此,宪法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加强宪法实施研究应该成为我国宪法学的重要课题。[②]

第二,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如前所述,权利制约权力是宪法的核心。这一核心在政治实践中的集中表现,就是一切公共权力的合法性都植根于宪法之中,概言之即必须建立有限政府。因此,建立有限政府应该是宪政的基本精神。这一精神具体表现为二个宪政原则:一是公共权力是人民通过宪法授予的,不得行使宪法没有授予的和禁止行使的权力;二是公共权力不得侵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而且有义务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

第三,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虽然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但权力的诱惑和人性的弱点,无时无刻不在威胁着公民的权利,从而最终冲击着宪政的基本精神。与此同时,尽管实施宪法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但宪政能否真正建立起来,却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宪法实施状况。我们认为,这两个问题的解决实际上取决于一个问题的落实,即能否真正树立起宪法的最高权威。如果宪法在国家和社会管理过程中真正具有最高法律效力,那么,公共权力的限制、公民权利的实现也就有了坚实的保障,而宪政也就能最终建立起来。因此可以说,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③]

二、主权与人权

主权是国家最基本的构成要素,是国家具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的内外事务的最高权力。[④]宪法则是国家主权在法律上的最高表现形式。而人民主权的出现,亦即国家权力所有者的转换又是导致宪法产生和发展的政治原因。因而我们认为,主权是宪法学的又一基本范畴,而人权则是人民主权最鲜明、最直接的表现。而且从宪法的角度来说,一方面,主权是人权的根本保障,离开了国家主权,人权就不可能被法律化,就只能停留于抽象的道德观念;另一方面,人权是主权的出发点,不尊重人权就谈不上主权。因此,主权与人权是宪法学的第二对基本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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