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宪法的变迁——历史与未来(1)
2017-09-27 0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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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近百年来,中国宪法经历了从上半叶的随意性修宪和
内容提要:近百年来,中国宪法经历了从上半叶的随意性修宪和下半叶的斗争型宪法到建设型宪法的转变。其主要特点有:变动频率大,宪法实效差,政治导向过浓,修宪程序化程度低,宪法直接效力和违宪司法审查未能入宪,推倒重来的多,新内容少,正式修宪与非正式修宪并存。之所以造成如此状态的原因主要有:悠久的人治文化传统,立宪主体与政治权威的合一,修宪社会力量不足,独立的法学家群体缺乏,法理念的工具论。21世纪的中国宪法将在结构、效力和修宪程序诸方面发生重大变革。
关键词: 中国 宪法 变迁 特色 原因 走向 法治的基本原则是宪法至上,作为至上规范和价值载体的宪法的变迁是法治国家的头等大事,所以宪法变迁历来为法学家所重视。统而观之,法学界研究宪法变迁的方法主要有三种:一是历史陈述的方法,着重陈述宪法变迁的史实,并寻找变迁的原因;二是价值评估的方法,着重于对宪法内中的价值变迁作出评价,描述宪法价值进化的轨迹;三是规范分析的方法,重在对宪法变迁的规范的描述,旨在寻找宪法正常变动应遵守的规则。本文以陈述中国宪法变迁的事实为基础,体会中国宪法变迁的经验教训,并从学理上规范21世纪中国宪法变迁的价值取向及应当遵守的规则。 一、随意修宪,最终导致国民党一党独裁——民国时期的宪法变迁 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意义上的宪法在20世纪初才在我国萌芽。在法律制度方面,国人历来自视老子天下第一。19世纪中叶,西方文化涌入时,国人的认识也只是停留在“师夷长技以制夷”阶段。至于典章制度,无疑是中国独好。1898年康梁言变法时犹未及立宪。1900年八国联军之难以后,西太后在内外压力下也言变法,但仍未言立宪。直到1904年日俄战争后,人们才从日本立宪而强大的事实中受到教益,产生了立宪的愿望。1908年上谕颁布了官僚起草的《宪法大纲》,此大纲纯为君上大权的宣言,将“臣民权利义务”附于后。此仅为一个没有效力的立宪原则,具有明显的欺骗民意的“缓兵之计”色彩。但是不管怎么说,这是中国历史上首次将君权规范化,并提及公民权利(尽管仅为附件)的法律文件,所以仍不失为中国立宪之始。[1]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后,作为平息革命的一种手段,清廷于夏历9月13日公布了《十九信条》。 自此以后,宪法成为各派政治力量争夺的“名器”,以使自己的统治取得“合法性”。与以往的“成则为王,败则为寇”的权力斗争规则相比,这是一大进步。民国期间,各派势力“乱纷纷你方唱罢我登场”,带来的副产品便是如变戏法似的变宪法。其时的宪法文件有: 1、1911年《临时政府组织大纲》。1911年10月10日,辛亥革命爆发,各省全权代表于汉口英租界开会,推谭人凤为议长,十二日议决先制定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后由宋教仁起草,旋即于13日由各省代表全体签名公布。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以“民意”代表名义发布的宪法性文件,也是第一个共和制的宪法性文件。如该文件名称所示,《组织大纲》无人权规定。 2、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年元月28日,参议院在宁宣告成立。这个民意含量极低的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民意代表机关即行制定临时宪法。3月8日参议院议决宣布。3月11日临时大总统公布《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真正生效的临时性宪法,它取代了前述组织大纲。 3、1913年《天坛宪草》。依《临时约法》成立国会。1913年4月8日国会第一次开会,7月成立宪法起草委员会,开始了中国历史上正式宪法起草工作。这个委员会由国会两院各选30人组成。草案经宪法起草委员会三读通过。这个草案贯彻了民主共和精神,为袁世凯所不容。宪法草案通过三天后,袁下令撤销国民党议员的议员资格。因国民党为议会第一大党,袁这一举措使议会无法达到法定开会人数,等于解散了国会。1914年1月10日,袁干脆下令停止残余议员职务,国会实际上被解散,宪草成为死案。与此同时,袁世凯为反对《临时约法》之拘束,提出增修临时约法案,案中大力扩充总统权力,其中包括总统的“紧急命令权”一项,袁实际上取得部分立法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