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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中职务犯罪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因及

2017-09-28 01:22
导读:法律论文毕业论文,企业改制中职务犯罪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因及样式参考,免费教你怎么写,格式要求,科教论文网提供大量范文样本: 摘  要: 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搞好国有企业改革
摘  要: 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搞好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既是一个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作为检察机关,为我区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保驾护航,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我们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在严厉打击企业改制过程中出现的职务犯罪的同时,要结合办案,针对发案单位在管理和制度建设上存在的漏洞,提出相应的检察建议,帮助发案单位堵塞漏洞,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还要积极开展法制宣传工作,教育广大干部职工遵纪守法,强化廉政建设,形成“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风气,减少和遏制职务犯罪的发生,为保证我区企业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作出我们最大的努力。 国有资产流失,是指国有资产的经营者或管理者因其主观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没有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权益的损失。目前,我国国有资产总额约为11万亿元,但因种种原因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每年达数百亿元,这其中的大部分属企业国有资产。2000年以来,北京市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共查获发生在国有企业中的贪污贿赂案件812件,国有资产流失9.04亿元。其中大要案662件,处级以上干部201人,位居企业“一把手”的厂长、经理280人。这些案件绝大多数都发生在企业体制改革过程中。 我院近年来也办理多起企业内部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今年上半年我院反贪部门在区委的统一领导下,办理了我院第一例私分国有资产案,即东城区住宅建设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住开公司)私分国有资产案。这一案件再次提醒我们,预防企业内部职务犯罪的发生,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应是进行企业改制工作中的一项重中之重,它对于改革工作能否顺利进行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下面结合此案发生的特点、原因及危害性,提出企业改制过程中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 一、住开公司私分国有资产案的情况介绍 1、案件基本情况。被告人龚伟明,住开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被告人夏建兰,住开公司总会计师;被告人李美玲,住开公司财务审计部主任;被告人张岱雨,住开公司党总支书记兼副经理。2000年7月至2002年9月间,住开公司经上述领导班子成员多次讨论,先后为职工购买康宁终身保险等多种商业保险,并将本应在“应付工资”科目中列支的商业保险费用及个人所得税共计780余万元人民币列入“管理费”中,造成企业成本增大,利润减少,致使国有资产被私分。另外,该公司还于1995年至2002年10月间,造成多提工资1436万元人民币。本案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共计2000多万元。 2、本案特点。 (1)集体研究、利益均沾。住开公司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都是经过领导班子和其他有关人员集体研究和商量,共同决定将国有资产私分的,单位全体人员人人有份,只是数额不等。如:该单位领导班子多次开会研究为公司全体职工上商业保险的事,并指定劳资、财务等有关人员对如何上商业保险的事做有针对性的了解,又将了解结果在班子会上进行了汇报,取得了班子成员一致同意后,为全体职工上了保险。又如自2000年下半年开始,在改制的大环境下,公司领导班子认为工资总额的余额还有许多,按他们自己的话就是“粮票还有很多”,要采取“消肿”的办法解决“庞大的工资总额”,于是领导班子频繁开会讨论给全体职工按不同等级增发月奖、季奖、半年奖、年终奖、大病医疗补助费等。 (2)行为对内的公开性。私分国有资产总是假借发奖金、福利补助、津贴等形式,在这种合法形式的掩盖下公开造表造册,由领款人签名领取的一种公开行为。住开公司领导班子就是错误的认为不论是巧立名目多发奖金,还是为职工买保险,只要每个职工人人有份,不全装进自己腰包就行,这种行为对内是公开的。自2001年年初他们加快了发钱的速度,仅4月份除正常的工资、月奖金外,另发放各种奖金十次,全年共发放奖金80余次,最多为一个月发12次。奖金发放的数量标准也不断提高。仅2001年12月至2002年5月以“职工医疗补贴费”的名义,在“应付工资”和“福利费” 中列支发放现金289万元,领导班子成员及部分科长每人12万元。 (3)行为对外的欺骗性。将国有资产私分给个人对于单位内部是公开的,人人都知道,但对外往往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采取的是虚列费用、假报成本等欺骗手段。住开公司自2000年6月至2002年8月,经领导班子决定为全体职工购买商业保险以后,共缴纳保费1220万元。为了躲避检查,他们在作帐时将其中404万元在“应付工资”科目列支,而将其余的780余万元在“管理费”科目中列支,还谎称是在进行“纳税调整”。这样做加大了企业的成本费用,减少了企业的利润,造成了国有资产的减少和流失。 3、发案原因分析。 主观方面: (1)攀比失衡心理。住开公司领导班子走上犯罪道路与该公司的领导及干部职工的攀比心理是分不开的。龚伟明多次派人去了解同行业其他单位领导及职工的收入情况,当听说有的单位领导比自己挣的多的时候,就产生了失衡心理,他在检讨自己的犯罪原因时说:“自从调到住开公司工作以来,我辛辛苦苦、任劳任怨工作,取得了很好的业绩,但是挣的钱却不比别人多,太不公平了。再加上许多职工也经常对我说,同行业其他单位发的钱都比我们多,有的单位还给职工买了房,我们单位的效益也不错,这么多钱,应该给职工多发点,或者多上几种保险,也可以解除后顾之忧。”正是由于住开公司领导及职工的这种失衡心理,成为该公司疯狂发钱的最根本的原因。 (2)法不责众心理。住开公司领导班子之所以盲目发钱,不计后果,与他们的法不责众、侥幸心理有关。经理龚伟明认为:上保险和滥发奖金是集体研究决定的,人人有份,有福同享,有祸同当,法不责众,共同负责,一旦出事,也没有什么了不起的,把钱一退了事。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则认为:虽然是集体研究的结果,但最还得经理拍板,追究下来,肯定是经理一个人承担。其实,就是这种侥幸心理害了他们,而产生这种侥幸心理归根到底还是由于法律知识贫乏造成的。 客观原因: (1)教育淡化。共3页: 1 [2] [3]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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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过当认定中的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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