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与理论的现状和课题(2)
2017-09-28 06:29
导读:在我国,经过10多年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为行政争讼制度的确立奠定了实的客观基础,多年来的行政法学研究,为行政争讼制度的确立奠定
在我国,经过10多年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为行政争讼制度的确立奠定了实的客观基础,多年来的行政法学研究,为行政争讼制度的确立奠定了雄厚的理论根基,在20世纪即将结束的1990年10月1日,终于使行政诉讼法付诸于实施。两个月后,国务院又于12月24日发布了行政复议条例。至此,我国建立起较为系统、完整的行政争讼制度。以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为目的的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法治行政和人权保障来说,无疑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在国家赔偿和补偿领域,19世纪自由法治主义国家以自由放任主义和廉价政府论为原则,广泛采用个人主义性质的过失责任主义,国家自己承担责任的范围极其狭窄;20世纪以来,随着社会国家和福利国家理念的确立,社会法治国家的原理得以普及,对于日益强大且复杂多样化了的行政活动所引起的后果,不问是直接后果还是间接后果,都尽量由国家承担责任的自己责任原则得以强调,其范围得以逐渐扩大。当行政活动违反法律而实施时,国家当然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使不违反法律,只要在现实上给特定的个人带来特别的、偶然的损失,国家也应该承担损失补偿责任。随着现代国家行政权的飞跃发展和社会生活的复杂多样化,不问是否违反法律,只要事实上由于行政活动给人民生活环境带来有形无形的损害结果,那么,国家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结果责任或危险责任的原则)。近来,这种学学说得到越来越多的支持,反映了行政救济法体系中新的国家责任问题的重要性。
于1994年5月颁布,并于1995年1月终于付诸于实施的国家赔偿法,堪称我国法制建设史上的又一座丰碑。尽管我们还没有关于损失补偿的基本法,损害赔偿的范围也不那么广泛,但是,国家赔偿法的实施,使宪法第41条关于公民有取得国家赔偿权利的规定得以具体化,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侵权赔偿责任”的内容得以进一步丰富,对于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督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这样,当人民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从程序方面讲,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活动;从实体和内容方面讲,可以进而要求对因行政作用造成的损害予以救济。在法治行政原理之下,行政救济以行政争讼为开始并得以展开,以国家赔偿或补偿而得以充实和完成。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共同构成了我国行政救济法,从程序方面和实体方面体现了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特别是从人民主权、法治主义和保障人权的角度确立并贯彻了法治行政的原理。
二、我国行政诉讼法体制及理论研究的课题
关于影响我国行政诉讼顺利展开的原因,已有许多颇具见地的论著面世[2].总而言之,正如一位主管行政诉讼的长者所说,阻碍行政诉讼顺利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