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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同一技术方案被授予两个专利案件的审理(2)

2017-09-29 01:26
导读:对如何处理本案存在明显分歧,笔者归纳有两种处理办法,且第二种处理办法中又有结论截然不同的两种意见。 第一种认为,可以中止审理。理由是:我

  对如何处理本案存在明显分歧,笔者归纳有两种处理办法,且第二种处理办法中又有结论截然不同的两种意见。
  第一种认为,可以中止审理。理由是:我国实行的是专利授权及无效的行政审查制度,而法院应当明确其职责界限,即在民事案件审理中不直接认定专利是否有效。本案如果是侵权之诉,机械厂作为被控侵权人应当首先向专利复审委申请宣告专利无效,理由是同一个技术方案重复授权两个专利违反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同时在答辩期内向法院提出中止本案审理的申请。结合2001年6月19日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第11条的规定精神,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可以中止审理,等专利复审委的无效申请处理结论作出后再根据专利权的效力对是否侵权予以裁判;如果当事人对该结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还要等行政诉讼的结果作为该专利权利是否有效的判断依据。法院在民事纠纷中不予直接裁判该发明专利是否有效的问题,必须以专利复审委的复审结论或行政诉讼后的行政诉讼裁判结果作为本案处理的依据。该种处理办法在目前是比较通行的做法,但其缺点也是明显的:处理周期太长,不能及时有效地明确权利的真正状态,从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与最高法院上述司法解释中所提倡的不轻易中止审理、提高审判效率的要求相悖。因为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及行政诉讼程序需要花费相当长的时间,再加上一、二审的诉讼程序,花费的时间可能是数年。一旦权利人启动诉讼保全程序,机械厂已经投入的厂房及机器设备将要强行被长期闲置,已经超过保护期的实用新型技术方案又将变相地被延期保护数年。
  第二种认为,法院不必中止审理,可以径行裁判。但是径行处理的结果又截然不同:一种意见认为,按照最高法院上述解释规定发明专利案件可以不中止审理的精神,如果法院直接审理,则应当认定机械厂构成对方某发明专利的侵权,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因为发明专利依然有效,法院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对于重复授权的问题,依照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的体制,仍然由专利复审委接受专利无效宣告申请后启动,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无权认定和处理专利是否重复授权而有效的问题。故法院在专利民事侵权纠纷中无需考虑专利行政管理中是否存在行政瑕疵的问题,更无权审查是否存在重复授权问题。因为专利权属于私权,是否启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也属于私权,作为法院是不能主动启动和考虑该程序的。判决一旦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使将来发生该发明专利被宣告无效的情形,也只能够按照专利法关于专利被宣告无效后的程序规定处理。该意见是一种机械执法的教条主义理解,根本不考虑解决在行政授权明显存在错误的情况下,如何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问题,其本质上也没有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以及专利的本质是推进科技进步的目的。第二种意见则认为,法院可以直接裁判机械厂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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