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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受害患者能够得到什么(2)

2017-09-29 03:29
导读:笔者认为,采用医疗事故赔偿费用一次性结算存在的最严重的缺陷就是:因医疗事故损害赔偿造成的是受害人的人身损害,因此在某一损害赔偿计算基准时


  笔者认为,采用医疗事故赔偿费用一次性结算存在的最严重的缺陷就是:因医疗事故损害赔偿造成的是受害人的人身损害,因此在某一损害赔偿计算基准时上确定的给付没有死亡的受害人的损害赔偿金,如果一次结算必然非常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所谓“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计算基准时”就是指,在发生医疗事故之后计算受害患者所受损害的时间点,亦即以什么时间作为计算损害赔偿金的标准。就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基准时而言,可能因赔偿纠纷解决的方法不同而不同,如果是通过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那么计算基准时就是协议达成之时。如果是通过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而达成赔偿协议,则以调解达成之时作为计算基准时。如果是通过法院诉讼,一审结案的应以一审的辩论结束之时作为计算基准时,二审结案的应以二审辩论结束之时作为基准时。由于不同的解决方法导致不同的计算基准时,那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起草者自然就会考虑:以这一时间点推算出来的全部损害赔偿额最好一次性算清、一次性给付,以免将来随着受害患者因医疗事故发生的损害产生变化以及其他因素的影响而需要再行支付费用,因此可以极大的减轻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这才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本条规定“赔偿费用的一次性结算”的真正目的。所谓“防止医疗事故久拖不决”可能只不过是一个借口而已。

  现在,我们可以看看采用“赔偿费用的一次性结算”可能对受害患者产生的不利影响有哪些,笔者认为,这些不利影响可以归纳为以下两点:

  首先,当患者所受损害在一次性结算后的一段时间发生了新的变化而需要新的治疗费用之后,医疗机构可以无须承担任何治疗费用。例如,受害人因医疗事故而被误切除某个器官,但切除这个器官可能导致在若干时间后另一些器官功能的连锁不良反应,但在处理医疗事故时此种不良反应尚未成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情形,则此后受害患者因治疗该不良反应而支付的费用无法得到赔偿。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发布)

  其次,通货膨胀的因素可以完全不被列入考虑范围之内。现代社会的通货膨胀产生的货币贬值对受害者的影响极大,以损害发生时为基准时进行医疗损害赔偿费用的一次性结算因此很难被认为是公平合理的。因为通货膨胀发生时,在此前一次性结算的损害赔偿费用可能连对受害人基本生活的保障都无法实现。

  英国最著名的法官丹宁勋爵在其颇富争议的著作《法律的未来》中,谈到人身损害是否应分期赔偿的问题时曾写到,“我以为在确定未来的损失-未来的支出以及未来收入的损失-赔偿时,让法官预料未来三四十年的事情或猜想大概要发生什么情形,在原则上是错误的。只要法官在判决的时候一次判给某人全部赔偿费,这类事情就是不可避免的。你肯定会觉得这种判决是错误的。结果判决不是太多,就是太少,总是不合适。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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