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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受害患者能够得到什么

2017-09-29 03:29
导读:法律论文毕业论文,《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受害患者能够得到什么怎么写,格式要求,写法技巧,科教论文网展示的这篇论文是很好的参考: 「条文」  第五十一条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
「条文」

  第五十一条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评析」

  实际上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也是完全照搬《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该办法第38条规定,“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计算,按照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分担,但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三人”。只不过,《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做法更恶劣:将“亲属”变为“近亲属”,同时将人数减为“2人”。笔者推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采用限制计算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的做法,其根本原因在于两点:第一点,如果不限制计算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等费用,那么医疗机构的费用负担将更重,当然这一点并不是非常重要;最重要的是第二点,如果不从金钱上限制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的人数,那么很可能出现因患者近亲属人数过多而出现针对医疗机构的暴力事件,妨碍医疗机构的正常医疗活动,甚至可能威胁到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固然,适当限制一下人数是必要的。我国实践中也的确发生了许多因医疗纠纷患者及其家属聚众闹事的情形。但问题是,将亲属限制为近亲属,将人数限制为2人却有一些不合理性:首先,如果受害患者没有近亲属怎么办,因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实践中可能,受害患者并没有上述近亲属而只有其他亲属,那么依据条例本条第1款的规定,这些非近亲属的亲属要自己掏腰包去参与处理医疗事故;其次,将计算费用的人数限制为2人,明显不符合我国的伦理观念与家庭成员范围的大小。通常来说,如果一个已婚患者在外地遭受医疗事故,在我们中国人的观念中,其配偶、子女、父母中都应当赶到,以各出一人为准:配偶一人、子女一人、父母一人,共有三人,显然《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3人”正是出于这种人道主义的考虑,为什么在21世纪制订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反而在这方面比上个世纪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更加倒退呢?对这一规定笔者的评论就是一句话:“始作俑者,其无后乎?”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本条第2款规定,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也就是说,患者在外地因医疗事故而死亡,医疗机构赔偿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只限制于“配偶和直系亲属”中的两人,相比较第1款而言,这一款的规定更是缺乏最基本的人道主义。如果一名家境贫寒的成年患者因医疗事故客死异乡,由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本款的规定,只能是他(或她)的配偶、子女、父母中的某两个人去参加其丧葬活动,要是这个倒霉的家伙连配偶或直系亲属都没有的话,那么除非其他亲属自己掏腰包主动前往,否则没有人参加丧葬活动。

「条文」

  第五十二条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

  「评析」

  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起草过程中,就医疗事故赔偿费用是否采用一次性结算的问题曾经产生过争论。有的人认为,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应当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所规定的项目与标准一次性计算清楚,并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进行一次性支付,这样才能防止医疗事故久拖不决,避免患者及其家属经常来找医疗机构的麻烦,影响正常的医疗活动。而有的人认为,因医疗事故给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有的是可以当时发现并给予相应的赔偿费用,但还有些是隐性的损害,其后果可能要经过一段时间才能显现出来,如果采用一次性结算,则对于这些经过一段时间才能现象出来的损害就无法给予补偿,因此建议采用分期计算、分期支付的办法,这样计算出来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费用才比较准确。显然,就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而言,第二种观点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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