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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护监督。《越南民法典》对监护采取政府机关监督与亲属监督双重监督机制。其第68条规定,监护人住所地的乡、坊、镇人民政府和本法第72条规定的监护人的选举人有责任对监护人的监护进行检查、监督,及时了解、解决被监护人提出的涉及监护的建议、申诉。而《越南民法典》第72条规定的监护人的选举人主要是指受监护人的近亲属。可见,政府机关、受监护人的近亲属都负有监护监督之责。
(四)监护的内容。1.监护人的义务。《越南民法典》主要从监护人的义务的角度对监护的内容加以规定。根据《越南民法典》第75条规定:15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下列义务:(1)关心、 教育被监护人。关心、教育受监护的未成年人是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进行人身监护的重要内容。关心、教育的主要内容和目的是照顾被监护人生活,保障被监护人身心健康成长。(2)代理被监护人的民事交易活动。 法律规定的15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可以确立、实现的民事交易除外。(3 )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4)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利、利益。 《越南民法典》第76条规定了15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义务。根据其第76条规定,15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除不再负有对被监护人人身监护(关心、教育)的义务外,其它义务与15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义务基本相同。
2.监护人的权利。为保障监护人履行监护义务,该法赋予监护人一定的权利。依该法第78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权利:(1 )对受监护人财产使用权。监护人有权使用被监护人的财产以支付被监护人的必要需求。(2)支出费用求偿权。 为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支出费用可得到补偿。(3)法定代理权。监护人有权代理被监护人确立、 实现民事交易活动,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利、利益。
3.对监护人执行监护事务的限制。该法第79条对监护人管理被监护人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从下面几个方面进行了限制。 (1)监护人应当像管理自己的财产一样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2 )监护人使用、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必须是为了实现被监护人的利益的目的。(3)监护人将被监护人的大部分有价值的财产用于出售、交换、 出租、借贷、抵押、交付定金等必须得到监护人住所地的乡、坊、镇人民政府的同意。(4)监护人不得将被监护人的财产赠与他人。 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的涉及到被监护人财产的一切民事交易无效。
(五)监护的更换和终止。从学理上讲,监护的终止包括监护的绝对终止和相对终止。所谓绝对终止乃指监护之必要性消灭,无另置监护人的必要;而监护的相对终止则指监护必要性并未消灭,仅监护人终止其监护职务而另有置监护人的必要。对于监护的相对终止和绝对终止,《越南民法典》分别设有监护人的更换和监护的终止两种制度。
1.监护人的更换。(1)监护人更换的原因。依该法第80条第1款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必须更换监护人:第一,担任监护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