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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现代法学的知识谱系

2017-09-29 03:29
导读:法律论文毕业论文,后现代法学的知识谱系论文样本,在线游览或下载,科教论文网海量论文供你参考: 近20年来,西方特别是在美国涌现了大量冠以“后现代”(post
近20年来,西方特别是在美国涌现了大量冠以“后现代”(postmodern)名称的法学著作。其中代表性的著作有CostasDouzinas和RonnieWarrington的《后现代法学》,[1]MaryJoeFrug的《后现代女权主义法学》,[2]GaryMida的《后现代法学运动》,[3]以及DouglaseLitowitz的《后现代哲学与法律》[4].可见,后现代主义法学在当代西方社会已经形成一个比较明确的法学流派,是一股新兴的法学思潮。它是20世纪中叶以来的后现代主义哲学影响法学的发展,从而导致学科交融研究的结果。

  后现代主义法学出现的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其一,20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一些后现代思想家开始关注政治和法律的问题。例如福柯(M.Foucault)后期的代表作《规训与惩罚》(1975)研究了现代监狱制度的诞生,他指出现代社会的各种制度是规训(discipline)权力与知识复杂地交织在一起运作的产物。[5]1989年后现代哲学家德里达(J.Derrida)在《卡多佐法律评论》上发表了《法律的力量》(TheForceofLaw)。[6]在这篇文章中德里达回应了各种对他的解构主义的指责,并且集中阐释了他的正义理论。后现代思想家的法学观点得到了法学界的热烈反应,随后就出现了一大批研究后现代主义者法学思想的作品,如英国学者AlanHunt和GaryWickham出版了《福柯与法律》一书,使用交叉学科的研究方法集中阐述了福柯的法学思想。[7]在专题性的研究文章方面,出现了一些研究福柯、德里达等后现代哲学家的法学思想的文章。[8]

  其二,从法学的自身发展来说,20世纪上半叶西方法学界经历了三足鼎立的法学流派(即新自然法学、社会法学、分析法学)的纷纷扰扰,最终使得法学研究走向了多元化的道路。在这种自由宽容的法学研究氛围中,美国的批判法学运动异军突起。70年代以来,罗伯特。昂格尔、邓肯。肯尼迪的批判法学的矛头直指传统的法学研究范式,传统法学的一些重大的问题从而被揭示出来,诸如法律与意识形态、法学与知识社会学、法学与语言学等等具有后现代色彩的法学课题逐渐获得深入的研究。20世纪90年代以来,批判法学逐渐融入到后现代法学中,出现了二者合流的现象,[9]这更加壮大了后现代法学的声势。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总之,后现代法学一方面是后现代哲学和法学学科交叉研究的结果,另一方面也是法学的自身发展趋势的一个反映。

  一、后现代主义的内涵

  虽然出现了这么多后现代法学的论著,但是西方学者对于什么是后现代主义和后现代法学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这主要是由于“后现代主义”(Postmodernism)本身是一个含混多义的概念,而且后现代主义思潮的起源是多元的。

  “后现代”一词最早是被西方的艺术家们使用的。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的西方艺术家们使用过该词,它被用来指称一种虚无主义的艺术流派。[10]后来在20世纪50年代它被用于文艺批评中,在60和70年代又被用艺术和建筑的批评中。80年代开始后现代思潮开始向社会科学渗透,至80年代中期,法国作家让-佛朗索瓦。利奥塔(lyotard)的《后现代状态:关于知识的报告》一书被翻译成英文出版,后现代主义作为一种时髦的口号已经是家喻户晓了。

  那么究竟什么是“后现代主义”呢?按照美国研究后现代主义法学的学者李特维茨(Litowitz)对后现代主义的界定,当今的“后现代主义”可以在三个层面上来理解。[11]第一,后现代主义是指近几十年来在绘画、电影、音乐、建筑和文学等艺术生活方面的一个运动,后现代主义艺术强调多维视角(perspectives),解构现代艺术中的宏大叙事方式,从而瓦解现代艺术的作者身份和中心主题。如毕加索的绘画、福克纳的小说、电影《罗拉快跑》都是后现代艺术的代表。第二,后现代主义是对西方工业社会的一种描述,利奥塔的《后现代状态》和大卫。哈维(DavidHarvey)的《后现代性状态》都是对后现代社会进行了特征概括。简言之,后现代社会的两个显著的特点:一是由于信息交流的加快,导致文化多元和文化融合;二是资本的扩张导致了经济的全球化。这样的后现代主义基本上可以和“后工业社会”一词等同起来。[12]第三,后现代主义作为一种批判启蒙、批判现代性的哲学思想。后现代主义哲学认为启蒙以来的近代西方哲学是建立在一些虚构的概念之上的,诸如主体、自我意识、理性、真理等等,都是启蒙哲学的意识形态。现代性的哲学话语影响到法学上就产生了天赋人权、正义公平、自由民主等政治法律口号。后现代主义的学者则质疑这些现代性的哲学话语,追问它们的合法性,最终解构自我、理性、正义等宏大叙事。应当指出,第三种意义上的后现代主义是哲学意义上的范畴,其不仅具有深厚的哲学底蕴,而且影响也比较深远。而且法学上探讨后现代主义问题也大多是由此获得智识上的资源,所以本文将后现代主义和后现代法学主要就定位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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