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中的程序中立原则(2)
2017-09-29 04:56
导读:作为程序正义对法律程序的一项基本要求,程序中立虽然是一个被普遍认同的原则,但却并不是总能得到贯彻的。在法律程序的设计和程序作业中,有一系
作为程序正义对法律程序的一项基本要求,程序中立虽然是一个被普遍认同的原则,但却并不是总能得到贯彻的。在法律程序的设计和程序作业中,有一系列的因素可能会影响程序的中立性。这些因素包括:与程序主持者相关的或可能相关的利益、偏私、来自程序作业过程之中和之外的控制等等。因此,程序中立原则必须具体化为一系列程序机制,以保障程序作业中裁判者的不偏不倚和程序活动的独立与公正。在这里,至少有四个方面的问题是必须考虑的:确保裁判者免于利益和偏私的干扰、裁判者的独立性、程序中的职能分离以及避免单方面接触。
二、利益与偏私
利益。假如通过某个程序活动而产生的某个结果比可能产生的其它结果更有利于程序的主持者和裁判者(包括与其有利益关系的其它人),则意味着程序主持者或裁判者与其所操作的程序之间存在着某种“利益关系”。当然,对这里的“利益”应该有所限制。简而言之,这种利益必须超过其它所有人都可以从某个结果中获得的“平均值”。
例如,一个负责环境保护的公务员作出的某项裁决也可以使其自己享有清洁空气的好处,但很显然并不能因此而认为其对该裁决具有“利益”,因为所有的人都可以从该决定中获得好处。
裁判者对于程序活动的结果具有某种利益的情形,往往使人们很难相信他们能够公正地主持程序的进行和作出裁决,即使他们事实上确实作出了“大公无私”或“大义灭亲”的裁决,也无法完全消除人们对结果公正性的怀疑,因为人们往往更愿意相信自己的眼睛,于是正义不仅仅应当确实存在,而且应当使人们有理由相信它的存在。从逻辑上讲,如果程序主持者或裁判者对于程序活动有某种“利益”,这种利益与程序活动的结果之间的关系将会有以下几种可能:1.利益的存在并没有影响结果,并且结果是公正的;2.利益的存在没有影响结果,而结果是不公正的;3.利益的存在影响了结果,但结果是公正的;4.利益的存在影响了结果,而且导致了结果的不公正性。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从关注于结果的角度看,似乎只有第四种清况是我们应当避免的,因为裁判者的个人利益导致了结果的不公正;至于前三种情况,尽管存在着某种个人利益,但这种个人利益要么对结果没有产生影响,要么对结果产生了好的影响。那么,程序中立原则是否要求完全消除程序主持者或裁判者的个人利益,哪怕这种利益并没有对结果产生影响或产生了好的影响呢?
回答是肯定的。其理由可以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从法律程序的实际操作者看,要确证个人利益是否对程序活动的结果产生了影响,往往是非常困难的,因此只要裁判者对程序活动有某种利害关系,就很难指望人们相信这种利益没有对结果产生影响,即便实际确实如此;第二,在很多情况下,要判断程序活动的结果是否“公正”
所依据的外在标准并非人们一致认可的。这不仅意味着判断结果的实体公正性有时会相当困难,而且也表明有时结果的公正与否取决于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