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反倾销协议》第17.4条解析--从“危地马拉水(2)
2017-09-29 06:28
导读:ADA第174条规定的重心在于成员方将争端事项提交DSB的条件,即已经经过了协商程序,并且进口成员的行政当局已经采取了某些行动(action)。对于请求成立
ADA第174条规定的重心在于成员方将争端事项提交DSB的条件,即已经经过了协商程序,并且进口成员的行政当局已经采取了某些行动(action)。对于请求成立专家组的申请,ADA第175条规定:“经申诉当事方请求,DSB应设立一个专家组根据下述内容对该事项进行调查:(1)提出请求的成员方提交的表明其按照协议直接或间接获得的利益如何被丧失或受到损害,或者本协议目标的实现如何正在受到阻碍的书面声明;(2)根据适当的国内程序向进口国当局提供的事实。”
对比DSU第6条和ADA第17条第4款、第5款,对于将争端事项提交DSB处理方面,它们并不存在不相容的“差异”,只是后者作为特别或附加的规则与程序针对《反倾销协议》特殊性作出了额外的规定,构成对DSU的补充。危地马拉水泥案中上诉机构推翻了该案专家组的观点,指出ADA第17条没有取代DSU成为独立适用于反倾销案件的争端解决机制。相反,二者间是相互补充的关系,应当一体适用。所以,一成员方根据ADA第174条将争端事项提交DSB时,其成立专家组的请求必须既符合DSU第62条又符合ADA第174条与第175条的要求[3]。
2.第174条所针对的特殊性(particularities)
如上所述,WTO所建立的统一的争端解决机制中,DSU附件二所列的特别或附加的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用以处理各有关协议中的特殊性问题。比较ADA第174条和DSU关于成员方将争端事项提交DSB的规定,可以发现,DSU要求一成员方将争端事项提交DSB之前要经过协商程序。如果协商不成功(包括被请求成员方在特定期限内不理采协商请求或虽然接受协商请求但不进行协商的,以及协商后未能达成相互满意的解决办法或双方共同认为协商不能解决该争端的),请求协商的成员方可以将争端事项提交DSB.并且第6条对成立专家组请求的内容作了规定。而ADA第174条除要求成员方须经过协商程序外,还特别强调要有进口成员方的行政当局已经采取特定措施(包括最终反倾销税、接受价格承诺及临时反倾销措施)的事实存在。对这些特定措施的要求构成了174条不同于DSU一般性规定的“特别”之处。上诉机构在美国《1916年反倾销法》案中对174条所针对的与ADA有关的“特殊性”作了说明: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174条的限制性规定背后有重要的考虑。在有关反倾销调查的争端解决程序方面,一方面,申诉成员方有权针对非法行为对其本国经济主体造成的影响寻求救济;另一方面,如果允许在采取具体措施之前,可以对反倾销调查过程中采取的不论多么微小的每一个步骤启动争端解决程序,那么就会存在被诉成员方的反倾销调查受到干扰或其资源被浪费的危险。通过要求成员方在其成立专家组的请求中必须指明最终反倾销税、价格承诺或临时措施,从而限制与反倾销调查案件有关的可诉诸争端解决程序的范围,第174条在这两种相互竞争的考虑之间施加了一种